2006年12月6日 星期三

校本管理與政教關係

在憲政下的政教關係可以有三種:一、政府與宗教嚴格的分離(strict separation);二、政府對宗教保持中立(neutrality);三、政府包容及接納宗教(accommodation)。政教關係可表現在很多方面,但以最近香港法院裁定設立校本管理的法例沒有違反《基本法》,我們可以用政府資助學校為例去說明這三種政教關係的異同。
這三種政教關係其實都是符合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這原則一方面是要求政府不要給與某一宗教特別優待的地位,另一方面是沒有任何一個宗教可以籠斷或主導政府的決策。在達到基本的要求後,不同國家在實踐政教分離時會有進一步的引伸,而發展出這三種的政教關係。它們是反映了三種對宗教不同的態度。
在嚴格分離的政教關係下,政府不會對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下稱「宗教學校」)提供任何的資助,即使宗教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有部份是與公立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是沒有分別的。這是為了要避免政府與宗教有過於緊密的連繫。用美國最高法院的說法,政府與宗教之間是存在一堵高牆的。不資助的原因是不想政府透過資助宗教組織辦學,而間接地支援了宗教組織去實踐它們的宗教使命。
嚴格分離其實是對宗教不友善的,把宗教看為一些只屬個人範疇的事,因此是不適合在公共領域出現。政府不會禁止宗教組織去辦學,但這些學校就不會得到政府的資助,因宗教組織若得著政府的資助就已經進入了公共領域。
在中立的政教關係下,宗教學校所提供的教育,部份若是與公立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沒有分別的,如數學科的課程,那是會得到政府資助的。只要學校能符合一般性的規定,政府對宗教學校和非宗教學校是不會有不同的對待,它們都可以得到資助的。但宗教學校中那些與實踐其宗教使命直接有關的活動和支出就仍不會受資助,如學校提供的宗教教育。
保持中立是反映一種對宗教既非不友善,也不是友善的態度,是一種不予理會的態度。政府對所有學校所定的一般性要求大都不會與宗教有關,政府是不理會學校背後辦學的理念是否與宗教有關。
在包容接納的政教關係下,宗教學校的一切活動和支出,無論是與其宗教使命有關與否,都可包括在政府的資助範圍內。政府不會審核每一項支出看是否與宗教無關才決定資助。
包容接納是反映了一種對宗教友善的態度。這是政府接受了宗教對塑造學生的成長和學習有一定的好處,故政府也資助宗教學校中有關宗教的部份。
以這背景再看香港的宗教學校,至少從政府給與資助方面,香港的政教關係一直以來是以包容接納為主的。政府提供的資料顯示超過一半受政府資助的中學及小學是由宗教組織所辦。學校從政府所得的資助是可用以支付教職員的薪金及其他運作上的支出,而政府並不會特別區分有關的教學活動和學生活動是否與宗教有關。
這一次由天主教會挑戰校本管理的法律條文,可能是天主教會及一些宗教組織,對因強制設立校本管理所可能會改變了過去的政教關係而所作出的反應。
政府透過立法所要推行的校本管理制度,是要所有受政府資助的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校董會的組成不可以有超過百分之六十是由辦學團體所提名的校董,而其餘的校董必須包括由老師互選產生的老師校董、家長互選的家長校董、由舊生會推選的舊生校董;及至少一位獨立校董。
法例規定設立的法團校董會應不會改變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因校董會不會有政府委任的代表。由於宗教學校仍會繼續得到政府的資助,故也不是嚴格分離的政教關係。但因不論辦學的團體是否宗教組織,它們所辦的學校都要符合這一般性的要求,那麼這轉變可能是會把政教關係由過去的包容接納的政教關係,在某程度上改變為中立的政教關係。
對宗教組織來說,辦學與它們其他的宗教活動是同樣為了實踐其宗教使命的。要它們把決定其宗教行為的最終權力開放給教外的人是不易接受的。因此,現;在法例強制要宗教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並要把部分成員開放給家長、老師、舊生及獨立人士,而他們卻未必是信奉其宗教的,那對宗教組織來說至少是改變過去政府完全信任宗教組織辦學的自主性的政教關係。
故此在今次的訴訟,天主教會的主要論點都是有關法例是否違反了《基本法》規定要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制定教育政策;及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辦學。
關鍵的爭議點是政府與宗教組織在原有的教育制度中的關係,及宗教組織原有的辦學辦法,是否因校本管理而產生了根本的改變,而這改變又是否《基本法》所容許。因此,爭議的焦點是政教關係而非宗教自由。
《基本法》較其他國家的憲法,在政教關係上落墨很少。《基本法》沒有條文是明確規定政教分離,而在上述三種的政教關係中,也沒有明確的取態。可能是當時在起草《基本法》時,草委會根本沒有對這問題有很多的討論。草委會的重點可能只是要讓當時香港的宗教組織對回歸安心,故只就過渡的安排有規定,確保在九七年前的政教關係會在主權移交時得以保留。但在主權移交後,特區政府會如何進一步發展和處理政教關係,《基本法》的條文就沒有明確的規定。故法官在這案件只可以根據條文的表層意思作出裁決,並不能就更深層的政教關係有任何憲法性的理解。
今次由校本管理所引發的爭議,或許可以讓香港社會進一步思考政教關係的問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