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香港的法治奇蹟能在中國出現嗎?

澳門特區政府的一位主要官員因涉嫌貪污被免職,令人想到澳門為過去幾年的急速經濟的發展背後實在是付出了很大的社會代價。其實同樣的問題,甚至是更嚴重的問題在國內也是如此。那就是經濟的急速發展,在公民和政府官員還未具有法治意識的相關配套下,對商家和政府官員都會構成極大的誘惑去作出貪污的行為。這種沒有法治和貪污所造成的社會不公,會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種下不穩定的因素。
這又不能不使人更珍惜香港的法治和廉政。可能要使一個經濟體系在短期內復甦和再次急速發展,法治甚至可能會是一種障礙。但肯定的是一個社會若要有全面及持續的發展,那法治絕對是不可或缺的社會基礎。
但香港在七十年代之前,其實與澳門和國內在這方面的分別其實不大。那為何香港能在七十年代以後出現了那麼根本的轉變,可以讓所有香港人都引以為自豪的法治在香港社會生根呢?探知這些原因能否為澳門和國內社會的法治建設提供重要參考呢?香港的法治又能否對推動國內的法治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呢?要解答這些問題就要先看一些香港能有法治的可能原因。
不同的原因曾被提出來解釋香港的法治。一個最常被引用的理由就是在七十年代初香港成立了具權威及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這當然是一個必要的機制,但這卻不是足夠的原因。在很多國家,它們也同樣設立了相類似的機構,但因著各種原因,這些執行廉政的機構往往都不能有效地做到肅貪倡廉,甚至可能是政府中最腐敗的部門。
英國人在七十年代初開始決心整頓香港的吏治,故推出廉政公署也是一些人提出的理由。但在很多英國人管治過的地方,卻不見得它們必然可以有法治出現。故這可能是啟動香港法治的原因,卻不會是法治能持續下去的原因。
亦有人說高薪養廉是香港實行廉政的成功之道。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的,但那只可以解釋廉政,卻不能全面解釋香港的法治,因廉政只是法治的一個部份。政府官員們可能不是出於私利,而是基於他們認定的社會利益,以法律以外的手段去實踐他們認為是良好的施政目標,但那也是有違法治的。他們甚或以重大的社會利益為由,漠視或犠牲了一些市民的基本權益,那也同樣是有違法治的。法治的其他要求都不是單純以高薪養廉就可以達到的。
另一說法是因香港有司法獨立,法官們能公正地去作出裁決,故香港才能有法治。當然司法獨立也是法治一個必要有的機制,但卻同樣不是足夠的原因。或許我們更應該說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果而非因。因為香港有法治,所以香港才能有司法獨立。關鍵是為甚麼法官們能不恂私不枉法地去作裁決呢?同樣我們要問為甚麼香港的政府官員們能秉公執法呢?因他們可以秉公執法,所以我們在香港能見到法治;但是否也是因為香港有法治,他們才會秉公執法呢?
可能最關鍵是在七十年代以後在香港成長的一代都逐漸培養了法治的意識和對法治的執著,那是使法治能以在香港生根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但我們卻沒有明確的原因去解釋是甚麼使這一代人能具有這樣程度的法治水平。
上述的每一個原因都不能解釋為何法治能在香港出現,但即使把這些原因都加起來,我仍然認為它們不足以完全解釋為何香港能有法治。若說香港在七、八十年代的經濟起飛是一個經濟奇蹟,那香港在這一段時間能建立起法治也可以說是一個法治的奇蹟。
但稱香港的法治是一個奇蹟有甚麼意義呢?既是一個奇蹟,那即是說我們不能把它簡化為一些條件和機制。即使某地擁有了這些條件,也設立了這些機制,但法治仍是不會出現的,因還欠一些未明的原因去使這奇蹟出現。故我們不可以把香港的經驗簡單地移植過去就可以。經濟改革是如此,法治建設也是如此。
但這也不是說香港在法治方面的經驗對中國建立法治沒有任何作用。香港這麼小的一個地方,但在多個的中國人社群中,卻在法治上能有那麼特別的經驗和發展,這對整個中國法治建設必然會有其獨特的作用的。
一個能使香港的法治對中國法治建設產生積極作用的方法,就是當香港與國內在各領域如經濟、行政、文化、衛生、司法等發展合作關係時,香港一方能以我們對法治的要求及執著,去影響及提升國內機構、官員和公民在法治方面的認知、意識及行為。
以近期由內地入口香港的食品出現問題為例,香港這方面無論如何去設立完善的標準及監測機制,若國內的機構和人員不能同時達到相同的水平,那也會是徒勞無功的。當香港和國內的有關部門共同設計一個一條龍式的食品標準和監控機制時,一定要堅持它必須能達到香港法治的高水平要求,而不能因涉及國內的機構和人員而把要求降低。
其實以香港和國內現在那麼千絲萬縷的關係,香港希望可以獨善其身地維持其本身的法治制度也是不可以的。若香港不去要求國內的機構和人員能達到相同的水平,香港自己這一方也必然會受損。因此以香港的法治去影響國內的法治建設是對雙方的法治建設都是同等重要的。
若說香港能有法治是一個奇蹟,那中國要有法治可能更需要一個奇蹟。樂觀地去看,或許將要在中國出現的法治奇蹟,可能已在香港這一個小地方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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