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 星期三

內地子女居留權的陰魂是歧視

最近審計署批評醫管局追收病人欠款不力,暴露出內地孕婦來港使用產科服務後不付費的情況嚴重。審計署建議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應加快檢討立法禁止拖欠費用的非符合資格人士再進入香港。亦有不同人建議各樣方式來處理這問題,包括不給與未付費人士的子女簽發出生証明文件及拒絕讓未付費人士離境等。先不談這些建議是否可行及是否符合《人權法》,但這些建議和香港民情對這事的看法,都或多或少反影出香港人對內地子女仍是心存芥蒂的。
自特區成立,內地子女居留權的問題一直困擾香港。終審法院在九九年的「吳嘉玲案」及「陳錦雅案」判令內地子女享有香港的居留權,有關的《基本法》解釋卻遭全國人大常委會推翻。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並未能完全解決內地子女居留權的法律爭議。終審法院在零一年的「莊豐源案」把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母得在香港定居才能取得居留權的法律條件裁定為無效。這是現在內地居民在港所生子女能享有居留權的法律依據,亦是他們大量來港產子的主因之一。終審法院在此案對《基本法》有關內地子女居留權的條文的解釋傾向保守,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無關係。不談終審法院這決定的理據是否充份,但其客觀後果卻使內地子女居留權的問題到現在為止仍是困擾著香港。
我們可怎樣理解香港人對內地子女的心結呢?回想九九年在終審法院裁定內地子女享有居留權後,特區政府提出會有一百七十萬內地子女可到港居留,即引發香港人的自保心態,竟支持特區政府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種短視的態度使香港法制在特區初建之期就要承受如此沉重的打繫,致終審法院也不得不為保護香港特區的司法自治而要在「莊豐源案」作出那樣的判決,令內地居民在港所生子女可取得居留權。當年支持政府釋法行動的人,實不應忘記現在的問題也是他們所間接促成的。
在八、九十年代,不少港人都走到外國產子,他們的心態其實與現在內地居民來港產子然後返回內地的心態沒有多大的分別。他們同樣都是要給子女買一個國藉(或居留權)的保險,為他們的子女將來能有更好的發展機會,作一個所有父母會作的理性選擇而已。香港人可否因而多明白和體諒他們一點呢?
除了這種五十步笑百步的狀況外,還有一種我稱為雙層巴士的狀況。在香港社會層最精英的一群就好像是那些已舒適地坐在雙層巴士上層的乘客。那些相對上沒有那麼富裕的是在下層,但還是可以找到一個位子坐著。在社會中最低下階層的就是那些擠迫地站在巴士下層的人,條件最差的更是那些在巴士門的旁邊擠著的人。
故此當內地子女的問題出現時,大家的理解是內地子女都會成為香港社會的最底層,故那些現在是在最底層的(即使他們本身也可能是來自內地),對內地子女進入香港的反彈卻相對上是最大的。他們會覺得那些口講人權的中上層人士,當然可以那麼滿口仁義,因擠進來的內地子女不會直接影響他們的利益,他們仍可繼續安然地坐在自己舒服的坐位上,唯有他們這些擠在下層的才能感到每多擠進一個內地人所構成的壓力,他們的境況只會愈來愈慘。這構成了一種積聚在香港社會最底層很奇怪的對立面,那些先一步進來的內地新移民就是那些最反對讓內地子女也取得居留權的香港人,擔心將要進來的人會與他們爭奪現已不足的工作機會和社會資源。
究其原因,內地子女的問題其實並不是單純的一個法律的問題。一方面,香港和內地在生活水平上及社會制度上差距很大,這導致內地子女的父母為了給他們的子女尋求更好的發展空間,故想盡辦法要為他們取得香港的居留權。當香港和內地之間在經濟上及社會制度上的差距縮短,那他們要來港定居的動力自然就會減少。這現象其實已經出現了。雖然這些在港出生的內地子女是取得了香港的居留權,但在十多年後,他們會否來港定居實在是未知之素。
另一方面,香港人從來不把內地人和內地子女看為一家人,只是視他們為一種負累,或是一些可從他們身上得利的羊祜。是基於這種大香港的心態,也是出於這種自私的心態,造成了香港人在實際生活上有一種很矛盾的歧視和利用內地居民的心理狀況。
但這種歧視心態卻不只是存於香港人的心中,特區政府在政策層面上亦浮現出相同的歧視心態。當特區政府要立法禁止種族歧視,但卻不肯把新來港的內地移民包括在保護的範圍內。這造成一個很荒謬的結果,本是為防止歧視而立的的法律,卻正正反影出這種建制和政策上的歧視態度。在我們審視所有解決內地孕婦來港使用產科服務後不付費的問題的不同解決方案時,我們必須檢視當中是否帶有制度上的歧視性假設。
當我完成了這篇文章再回看我所立的標題及內文的用字時,我驚覺我竟用了很多字詞是對內地居民帶有負面意思的。可能我從心底裏也存在著我所批評的那種大香港及歧視內地人的心態而不自知。但我最後不打算把這些負面的字詞換掉,不是我認同這些字詞背後的價值理念,而是要去提醒自已我的內裏在不自覺的情況下,也同樣是深深隱藏著相同的歧視心態。這也可以顯明歧視是一種深植於人內心的劣根性,要把它排除是那麼的難。要其他人改變不如先問自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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