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5日 星期三

功能界別與民主發展

功能界別選舉屬香港獨有的選舉制度。其基本理念是認同這些功能界別都對香港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的貢獻。在立法會設置功能界別的議席的目的就是要在憲制上給與這些功能界別建制上的位置,好讓功能團體能對香港的發展有發言權及影響力。
這設計有三個基本前設:一、選取為代表某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是能代表這界別的利益。二、由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本身或其成員透過某種方法選出的立法會議員能在立法會內反映這功能界別對社會各議題的意見。三、因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是代表著這界別的利益,故這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應與該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是一致的。
本文不在於質疑這些理念及目的,而是要指出要達成功能界別選舉原有的目的所依靠的前設,在香港的政制發展歷程中已再難成立了。故以任何形式去保留功能界別選舉已沒有任何意義。
最能暴露出功能界別的這些基本前設的問題,就是最近會計界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譚香文,因會計師公會拒絕替她向會員派發通訊,而挑戰會計師公會的決定的司法覆核訴訟。法官認為會計師公會實際上是基於譚香文在政改及銷售稅問題上的政見與公會的意見不合,而拒絕替她向會員派發通訊,故裁定這是不合法及不合理,把決定撤銷。
按現行的選舉法例,會計界功能界別由根據法例註冊的會計師組成,由他們選舉產生會計界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會計界功能界別合資格的選民都是會計師公會的成員,但不是所有會計師公會成員都是會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有大概百分之二十的會計師公會成員不是會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因他們沒有登記為選民或不符合作選民的條件(如不符合在港的居留規定)。
由於譚香文是由具選民資格的註冊會計師以票值相等及不記名的方法投票選出,但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中由選舉產生的理事是由所有註冊會計師(包括非選民的註冊會計師)選出,故他們的選民雖有重疊但卻不是完全相同的。理事會也包括了當然理事及委任的理事。但即使是那些重疊的註冊會計師,他們在投票選代表其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公會的理事時的考慮可能並不是一樣的。
這產生了一個根本的問題,究竟是代別那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還是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才是真正代表該界別,在一些直接涉及該界別利益的事務及涉及整體香港利益的事務,在香港的憲制內正式發表意見呢?若他們的意見是一致的,這問題可能不太重要,但這訴訟正突顯出代表某一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意見並不必然與代表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是一致的。
若是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才是真正代表該功能界別的意見,那現行很多功能界別產生立法會議員的方法(即以個人票來進行選舉),就不必然會確保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會在議會內反映那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的意見。上述設立功能界別的原有目的中的第二及第三點前設都不能成立。
若是那位功能界別議員的意見才真正代表那功能界別,不單三點前設都不能成立,那還會改變了整個功能界別的性質。因此無論答案是甚麼,因兩者分歧的可能性是存在,故功能界別選舉在香港憲制原有的角色已是很難維持下去的了。
有人可能認為這只是個別功能界別的情況,若在大部份的功能界別裏,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大體上並不出現分歧,那功能界別從整體來說還可以說能達到原先設立的目的及前設的。
誠然到此為止,這分歧的現象只在少數功能界別出現,但以後又如何呢?在討論香港的政制發展時,到了現在仍有意見認為香港必須「以某種形式保留功能界別議席」。其中一個主要建議是由功能界別提名候選人,然後由全港選民選出代表該界別的議員。這建議很明顯的問題是全港選民選取的那一位功能界別代表,同樣並不必然會與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意見是一致的。
除非所有該功能界別的候選人都是由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來提名(如會計師公會的理事會),而非由一定數量該功能界別的成員來提名(如註冊會計師中的選民),那代表這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意見出現分歧的機會比現在只會是更大。但提名若是由該功能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提出,那可能比現在的選舉方法更保守,不符合民主的原則。
亦有建議在過渡的時間,擴大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例如把「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個人票」。從會計師界別的情況我們可以預見,若進行這一方面的改變,那麼界別的立法會議員與該界別的功能團體組織意見出現分歧的機會也必然會增加。
若把這些改變擴至所有的功能界別,那麼界別立法會議員與界別的功能體組織出現分歧的情況將更普遍。提出保留的人當然是希望立法會的組成能保持功能界別原先在香港憲制所能有的角色,但功能界別已隨著香港的政制發展作出了改變,亦必須繼續的轉變。因此,以任何形式保留功能界別還有沒有意義呢?
除非是把功能界別選舉的模式推回二十多年前的,或至少是讓現行的制度維持不變,功能界別很難再可以達到原先設置的目的及前設。但這樣做卻必然是違反了《基本法》所規定的循序漸進原則。因此到了現在這階段,以上述提到的那些形式去保留功能界別在憲制內的的影響力,是根本不能達到原先設置功能界別的目的及前設。這樣看來,把功能界別以任何形式保留下來,不單不利於普選的進程,更是亳無意義,是對任何人(包括了功能界別本身)都沒有作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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