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

互聯網上的道德規範

對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人們在其所能作的行為或所發表的言論,是否應如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般,受一樣或某程度的道德規範,在邏輯上有三個可能性。
一、是把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視為與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一樣,受到相同的規範。這也是現行規管方法及法律的假設。但在之前的文章我已指出互聯網的公共空間是要人們主動去搜尋及進入才會到達的公共空間。
更由於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實在太龐大,那使執法人員根本不可能如巡查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般確保違法事件不會發生或發生了會很快地作出拘控。結果就是只有當互聯網上的違法事件在現實世界引起極大的公共關注時,執法部門才會進行執法。但這卻惹來選擇性執法的批評。
二、由於互聯網與現實世界的公共空間存在那麼大的差異,故不用對互聯網的公共空間作出任何規範,使互聯網成為了一個絕對自由的空間。這是一些互聯網的狂熱分子所倡導的。
但從最近的事件,我們已看到經數碼化後的資訊,可以在互聯網極易極多極速地傳送開去,遠超現實世界的其他傳播方法,故若這些資訊是帶有破壞力的,那破壞力亦會以幾何級數被放大了。因此,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同意這種互聯網的絕對自由主義。
三、餘下的唯一可能性是因應互聯網的特性,為互聯網設計一套管治制度,對互聯網上的公共空間訂出一套合適的規管方法及標準。這套制度不應是單純的把現實世界的規管方法照搬過來,也不是不設任何界線。互聯網是充滿創意的,故互聯網的管治亦應以無限創意去構思規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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