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9日 星期三

從多元文化下宗教與法律的關係看校本條例

我曾談到奧巴馬對宗教與政治的觀點,中心點是在多元社會內,持有和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如何一起在公共空間討論公共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則。
上月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姆斯博士亦發表了一篇關於宗教與法律的演說。他也是談到在多元社會內,法律是否及如何包容有宗教信仰的人,尤其是那些屬社會內少數的。
大主教的觀點主要是建基在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之上。在一個多元社會,公民一方面是屬於整體社會的群體,因而受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所保護及規管,但不少公民也會同時屬社會內另一宗教、種族或文化群體,而這些群體可能有源自宗教或傳統的規則,規管這群體的成員之間的關係。因此大部分公民都是擁有雙重身分的。
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和宗教群體的規則可能會重疊,規管著同樣的人際關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有關家庭的規則,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及宗教群體的規則都會對婚姻的定義、離婚的條件,離婚後女性所享有的權益、子女的撫養權等有規定。
通常來說,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只是反映了社會大多數群體的價值,無論這大多數是主流的宗教群體,或是世俗化群體。因此屬大多數或主流群體的公民並不會面對雙重身分之間的衝突,因其所屬群體的價值已經反映在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
但那些屬少數群體的公民,他們的雙重身分卻可能會出現衝突。往往是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是凌駕於少數群體本身的規則,故屬少數群體的公民,其群體的身分及宗教信念會被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及它包含的主流價值壓制了。
多元文化主義就是要處理這種多元社會的價值衝突。大主教所提出的就是要讓那些屬社會內少數宗教群體的公民,能如那些屬大多數群體的公民一樣,不用面對身分的衝突,能自由地尊崇自己群體的文化及價值。要這樣做,法律就得盡可能包容少數群體的規則,讓少數群體可以依據自已的規則來處理其群體成員之間的關係。
大主教是以英國社會內的回教徒為例,提出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前提下,如要實踐多元文化共融,真正地去尊重英國社會內屬少數持回教信仰的人,英國法律在某些範疇內如家庭法,就得包容(accommodate)伊斯蘭教法 (Shari’a Law),讓回教徒在這些範疇有權選擇實行伊斯蘭教法的規則,並豁免於適用於整體社會在這方面的法律。
他的觀點不單適用於回教群體,也是適用於所有的少數群體,甚至是在一個愈益世俗化的英國社會內的主流宗教聖公會。
但大主教的言論卻引來很大的批評。有人以為他是說連非屬回教的英國公民也得遵行伊斯蘭教法。當然這不是大主教的意思。
也有人因為伊斯蘭教法有著很多與現今普世接受的人權價值有衝突的規則,如歧視女性和限制宗教自由等,那是現代的英國社會難以包容的。大主教也認為一些伊斯蘭教法的規則是不容於現代的英國社會的,但他認為以包容之道,那是可以促使回教群體自行改變其規則來使它的規則更能符合現代人權的要求。那不是由外而加的轉變,而是由內而產生的轉變,這才是真正尊重多元文化。
大主教引用猶太法律學者Ayelete Shachar 在Multicultural Jurisdictions: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Women’s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一書提出的「共同管治」 (joint governance) 模式,去實踐這種能促使社會及宗教群體內部轉變的「轉化式包容 」(transformative accommodation)。
亦有人認為要達到多元共融,所用的方法並不是去包容少數群體的規則,而是要求少數群體的成員放棄自己的宗教或傳統價值,融入(assimilate)主流群體。英國前首相貝理雅之前關於不應讓回教女孩在學校內按回教傳統佩戴傳面紗,以使她們更能融入社會,就是這種意見的代表。
究竟是包容之道還是融入之道才是最好的社會融合方法,那是可以有不同的判斷,但至少若是接受了多元文化的前提,那包容之道應比融入之道為優。
對香港人來說,這些觀點或爭議好像很遙遠,因香港並沒有很大的回教群體,而宗教之間的關係看來亦算是和諧。但最近天主教會及其他宗教辦學團與政府有關《校本條例》的爭議,或可展示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怎樣去包容少數宗教群體的規則。
其實一直以來香港在教育的範疇都是包容宗教群體的,因宗教群體在符合政府所訂的標準下,都可以得到政府的資助,按其宗教信念辦學。但《校本條例》卻產生了轉變,要求所有學校包括宗教群體興辦的學校,都得推行校本管理制度,要所有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按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以一樣的規則設立法團校董會。天主教會認為這條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影響了天主教會所辦學校實踐其宗教信念的自由度。
如把大主教所建議的共同管治模式及轉化式包容原則實踐在《校本條例》,那就是容讓如天主教會的辦學團體,在達到一些關於學校管理的基本原則及標準後,可以豁免於法例設立法團校董會的要求。
一方面所有學校仍須滿足一些基本的管理要求,但又可以包容天主教會這樣的辦學團體,仍繼續採用其本身的辦學理念及管理方法。在同一時間,亦可以容讓或促使辦學團體轉變其原先的管理方法,以使其更能符合現代學校管理的要求。
如家長認為校本管理是非常重要,他們可以選擇不把子女送去沒有完全依從《校本條例》規定的學校。為了爭取學生,有學校就可能選擇不再要求豁免。
而豁免是讓學校可因其宗教理念或傳統,選擇是否依從適用於整體社會的法律。但那不是指所有由宗教團體辦的學校都會要求得豁免,有些學校可能會因自我的轉化而不要求豁免於法例的規定。
看來在《校本條例》加入豁免的條款,更能實踐尊重多元文化的理念,亦可減少政府與天主教會及其他宗教辦學團體的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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