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9日 星期六

互聯網的管治

最近一香港家庭在新西蘭發生交通意外造成死傷,香港報章作了大幅報導。報章從其中一位死者的網誌下載了他們多幀的家庭照及網誌內容,填滿了兩大版。這引証了互聯網世代的特徴,互聯網的材料會反過來被傳統媒體引用。一位律師朋友提出疑問:報章這樣做會否侵犯了私隱、破壞了誠信、或作了不道德的報導?
我認為這疑問正反映了我們常以現實世界的規管或法律概念及假設來看互聯網的公共空間中的活動。在互聯網世代,不少人把自己的生活照及日記上載到網站讓人瀏覽,他們是樂意把自己私生活的某部分公開,讓人去引述或轉載,這也是他們建立自己的網站的目的。或者按互聯網的思維,我們是可以假設他們是有如此的想法。
這與現實世界的基本假設很不同,人們是假設不希望把自己的私生活公開。故未取得他們的同意,發布任何人的私生活照片及日記內容都必然侵犯了他的私隱。
不過,一旦人把這些私人記錄在互聯網上發表,連帶適用的假設可能也都要改變。當然這互聯網的假設也是有限制的。若某人把他寫的一部小說上載到網站,我們可以假設他不介意別人把小說內容轉載,但卻不能假設他會同意別人剽竊他的著作,或未經他同意以傳統的媒體出版謀利。
問題是那些假設才是適用於互聯網世界。確定這些假設既是設計互聯網管治的起點,也是必須的過程。最適合去決定這些假設的人當然就是互聯網的使用者,因此在設計互聯網管治體制的過程時,重點是如何讓互聯網使用者能一起商討及訂定適用於互聯網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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