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

讓座的道德及法律問題

一次坐港鐵,見有一座位沒人,我就坐下。車到下一站,一位拄著拐杖的婆婆上車,見沒有座位就倚著扶手站著。我抬頭看見,因婆婆背對著我,我就起來走到幾步外,拍拍婆婆然後讓座給她。
我想到若在婆婆坐到座位前,有人就坐了下去,我是否有權要求那人離開把座位給回婆婆呢?
要回答這問題,就要先攪清楚我對那座位有甚麼權益。當我坐著那座位上時,我的權益是可以繼續坐在其上。在一般情況下,別人不可以叫我離開座位。我對坐位的權益或可說成是一種權利,因別人都有責任去尊重我的權利。若我對我所坐的坐位沒有任何權利的話,那麼其他人是可以把我的座位搶去的,因他沒有責任要尊重我坐那坐位的權益。當然實際上其他人在不損害我人身權利的情況下,要我離座是很難的。
但若我離了座位去讓座給別人時,我對那座位還是否擁有權利(至少是暫時的)呢?若是有的話,我就可以叫那坐了下去的人離開好給我要讓座的人來坐,而那人是有責任去這樣做的。若我在離座後就已喪失了對那座位的一切權利,那我就沒有權提出此要求,他也沒有責任遵從。
但我是否對那座位仍擁有權利,就視乎社會普遍是否接受或在某種社會道德標準下,我對那座位的權益仍達權利的地步。條件可能是我是為了要讓座給別人。
不過,即使我對那座位是有權利的,我不能引用任何法律向法院提出訴訟來保障這權利。我所擁有的就只是道德上的權利,而非法律上的權利。但即使沒有法律來確立我這權利,在道德上我應仍對這座位擁有權利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