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2日 星期日

法律、政治與管治(二)

在法律人員中,很多人以為法官應是最與政治無關。但實際是法官與政治的關係才是最密切。這是源自法律文字的不確定性(indeterminacy)。
法律已可說是準確度最高的文體,但因文字本身必然內存的不確定性,令即使是法律亦保留著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不同的法律文字有著不同的結構(texture)。一些法律文字的準確度會高一些,一些的結構可以是很開放,所可能包含的意思可以是相當多。「合理」(reasonable)這常見於法律條文的詞彙,就是最的好例子。
即使法律文字的不確定性不算高,但與法律爭議相關的事實卻可使不確定性提升。「期刊」這字彙在一般情況下意思應算不太含糊的,但在一宗案件,涉及的爭議是期刊的解釋是否包括報紙,不同版本的字典對期刊是否包括報紙竟有相反的解釋,令這看來簡單的字彙,在訴訟中變得複雜。
當法官在訴訟中碰到不同結構的法律字彙,及在不同的事實背景下,他往往不能只依據法律的文字意思來得出它的「法律解釋」,因超過一個法律解釋可以包含在法律的文字意思內。要從不同的法律文字意思中選取最終的法律解釋,令法官無可避免地要涉及政治的思量。在普通法,法官更可在案例中發展出法律原則,當中涉及的政治思量比法律解釋更大。
這裏說法官與政治有關係並不是說法官會受政治勢力左右其決定,而是說法官在選取法律解釋時,會受法院在整個憲制中所扮演的體制角色而洐生出的政治因素,及他個人的政治信念(如對公義的理解)的影響。
法官亦是人,而人是政治的動物,故法官亦難逃與政治發生某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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