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6日 星期日

「掟蕉」的憲政意義

黃毓民在特首於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時擲香蕉,引來不少批評。政務司長唐英年引用老師在責備學生時,學生向黑板擲香蕉;媽媽在責備兒子時,兒子向雪櫃擲香蕉為例子,批評黃毓民的行為可能導致下一代會「有樣學樣」。
或許黃毓民的行為的確會影響下一代,但卻不應是唐英年所說的原因。他用老師、學生和母親、兒子為比喻,其實正反映政府官員高高在上的傲慢心態,這亦正是「掟蕉」行為所要挑戰的。
把特首視為老師,立法會議員是學生;特首為母親,立法會議員是兒子,那是把立法會議員對行政機關的監察功能完全扭曲了。立法會議員不是要像學生般被特首教導,也不是像兒子般被特首教訓。按基本法,是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會負責,現在監察者反過來被說成是學生或兒子,理應受監察的卻成為了老師或母親,那不是荒謬嗎?
當然監察者不一定要以「掟蕉」這種行為來表示對政府的不滿,但在現有畸形的憲制下,於立法會地區直選取得大多數選票的,卻反過來要在立法會裏當起反對派來。連立法會要成立專責委員會去對雷曼迷債事件作出調查,也被建制派否決了,那麼監察者還有甚麼有力的武器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監察呢?
「掟蕉」這行為在一個有民主憲政的社會是荒謬的,但在香港這樣畸形的政體內,卻是有著重要的象徵意義。那是以荒謬的行為對一個荒謬的制度所作出的荒謬的控訴。若下一代能看到「掟蕉」行為的荒謬性,那他們更應要看到作出這荒謬行為背後的理性思維,並這行為所要挑戰的制度更荒謬的一面。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