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法律、政治與管治 (一)

上星期羅沛然在本欄提到法律人員可能並不重視法律與政治的關係。在法制內有多種法律人員,如事務律師、訟務律師、檢控人員、法官等。他們在法制內分扮演不同角色及發揮不同功能。但無論是那一崗位的法律人員,我認為他們都不能脫離法律與政治的交叉關係,只是重視的程度及交叉的方向會有不同。
先說事務律師,對他們來說,最重要是知道法律的規定是甚麼,並按法律的要求擬定需要的法律文件,以能按法律的規定去完成客戶所交予的作業(如商業合約)。事務律師的工作是側重於法律的可操作性,故即使他們對現行法律有不滿,主要的考慮都是從怎樣的法律規定才能使操作更順暢。
在出現訴訟時,訟務律師的工作是要找出最有利於其委託人利益的法律解釋、論據及証據。訟務律師對在案件中法律應是怎樣,雖亦可以提出一些政治的考慮(如所會產生的社會後果)來論証其法律觀點才當為法庭所接納,但思量仍主要是從具體的案情出發。
但這都不排除事務及訟務律師不會對現行法律不足之處,無論是內容或是執行上,基於政治的考慮(如公義的要求),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議。他們對甚麼才是合符公義,及相關的法律如何才能實現這公義的要求的理解,就無何避免地涉及政治的思量。
他們亦可能對社會內一些不能負擔高昂的法律費用的弱勢社群提供協助,無論是涉及法律程序或是社會行動方面,政治的思量都會影響他們的取態、行動及實質訴求。
下星期再談法律與政治如何在其他法律人員的工作上交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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