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法治文化系列之五 : 法治文化中的尊重

有了謙卑、自制、批判理性這些元素,法治文化就能承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的法治體制。但法治發展到了這階段,仍未必能保證民眾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因到了這階段的法治建設仍沒有對法律的內容作出很多實質的要求。
要使法律不只是一件最有效率的管治功具,甚至可以被獨裁專制政權用以來達到不公義的目的,法治發展得再進一步達至「以法達義」。在「以法達義」的法治體制下,法律所包含的內容及價值還得符合一些「公義」的要求。「公義」的理解可再分為三個層級,較高層級的「公義」會對法律的內容有更「濃」的要求。
第一個層級「程序公義」要求管治者在行使影響及公民的公權力時,都必須能符合一些程序的保障,如讓公民得到公平聆訊。第二個層級「公民權公義」要求法律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第三個層級「社會公義」要求法律能保証公民享有基本的經濟資源以使能滿足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個層級的公義所需要的法治體制是不同,故相配的法治文化亦不同。「程序公義」所需要的法治體制如內在及外在的限權機制其實在之前階段的法治發展已提供了,故所需的額外建設不多。
但「公民權公義」還需要在體制上訂立具憲法地位的「人權法」,並配合外在的限權機制如獨立的法院,來確保法律及執法行為都能符合公民權公義的要求。因公民權還包括公民享有民主選舉的權利,故亦需設立由公民以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方法來選出官員,這亦是一種外在的限權機制。
「程序公義」及「公民權公義」的「以法達義」所需的法治文化元素都同是「尊重」。這是指每一個人都得受其他人尊重為享有固有的、作為同屬人類大家庭一分子的人類尊嚴。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就說明了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是「源於人的固有尊嚴」。公約第十條也說:「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在國家憲法中,亦有相類似對人類尊嚴得受尊重的規定。德國憲法第一條說:「人的尊嚴不可受侵犯。尊重和保護它是國家全部權力的職責。」南非憲法在第十條也說:「人人享有固有的尊嚴,及他們的尊嚴受尊重和保護的權利。」
尊重於內在的法治文化是體現在官員們不會把受他們決定影響的民眾視為只是一個個的檔案號碼。很多時候官員在施政時因要處理大量決定,雖每一決定都會影響到一個或超過一個具體的人,但往往因政府運作的性質或官員工作的環境,官員都不會直接見到那些受他們決定影響的民眾。這會使官員很容易為了行政的方便,而忽視了那些受他們決定影響的民眾的感受及尊嚴。民眾作為一個人,當他的權益有可能受到損害時,他的期望是不會在不問情由的情況下權益就被剝奪。
故此,官員在施行管治時,都得醒覺與他們交往的民眾,有別於一個死板的檔案,都是具有意識及尊嚴的活生生的人。在作出任何會影響個別民眾的決定前,官員至少在程序的安排上,確保他們可作出申辯或表達他們的意見。
實質的公民權公義對維護一個人的尊嚴就更加具體了。尊重在這方面就是體現在官員不會視他們所管治的民眾如只是國家管治機器的一些零件或一群由他們所擁有及飼養的奴隸牲畜,是可以任意由他們操控及決定生死的。人之為人而有別於機器或一般動物,是因人是有作為人的尊嚴的,而這尊嚴是建基於人享有一些生存及生活的基本權利。
故此,官員在施行管治時,亦是建基於官員得醒覺民眾與他們一樣都是人,都是同樣享有那些作為人所必須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單在作出一個決定前不能在程序上忽視民眾的感受及反應,決定的具體內容更不可以損害到他們這些基本權利。這還包括了民眾可以選擇由誰來代表他們來管理所屬的社會群體。
尊重於外在的法治文化是民眾視其他人與自己一樣,都是一個活生生、享有同樣人類尊嚴,享有同等基本權利的人,即使大家在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上是有所不同的。
程序公義較難適用於民眾間的交往,但至少會是大家即使有意見不同,都會願意去聆聽其他人的看法,嘗試去明白他們觀點背後的理據及因由,願意去能為達成共識作出一點妥協。
公民權公義在民眾間的交往,最能見於相互不去歧視,能平等地對待與自己不同的人。因除政府外,人的基本權利也可能受到其他人,尤其是擁有較多社會資源的人所影響的。尊重就是建基於平等的對待上。
在可能的情況下,也不只是關注自己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官員所侵害。當其他人(也不只於本國的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不會獨善其身,敢於去為受侵害的人發聲,向官員施壓令群體內的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都受保障。這樣作純是因尊重他們與自己一樣,都屬人類大家庭的一分子。
學懂尊重所有人類作為人的尊嚴,可以說是人類近代發展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里程碑,也是人類各民族從幾千年的苦痛經歷中所得著的共同文化成果。程序公義和公民權公義都同是體現在官員尊重民眾是人並享有人的尊嚴上的。一個社會的法治發展能否由「以法限權」突破至「以法達義」,就很在於尊重這元素能否在這個社會的文化內紥根。
因「社會公義」所需的法治體制與另外兩類別公義性質很不同,故相配的法治文化亦是不同。下星期續談「社會公義」的「以法達義」所需要的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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