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法治文化系列之四: 法治文化中的批判理性

有了謙卑這法治文化元素,官員能承認自己在知識及能力上的局限,民眾能不再相信政治領袖可以是現世的救世者,「有法可依」才能達到。
有了節制這法治文化元素,官員能不受個人、機構以至整個管治團隊的慾望所控制,民眾能不迴避法律責任及不會用利益向官員行賄以換取法律上的方便,「有法必依」才能達到。
要使直接負責執行管治的官員(下稱施政官員)能做到節制,單靠他們以自己的德行操守來自我約朿慾望,從幾千年人類的實際經驗,看到是不足夠的。這不是說個人的德行操守不重要,因這也是法治文化元素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只是說要讓人能懂得自我約朿慾望,有由外面所施與的壓力,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也是必須的。
在這問題上,常有「重法輕德」和「重德輕法」的爭議,但法治所需的是「法德兼備」。故法治發展須由「有法必依」進到「以法限權」,限權機制亦要由內在的擴展到外在的限權機制,包括了行政的、司法的、政治的、及社會的限權機制。
行政的限權機制是指由行政機關內部具有較強獨立性的的監督機構(如香港的申訴專員),對行政機關的其他部門施行監察。司法的限權機制是指由獨立的司法機關來監察行政官員及部門所作的決定及行為。
政治的限權機制是指由公民透過民主選舉選出的民意代表所組成的議會,透過議會的權力對行政機關進行問責。社會的限權機制是由獨立自主的傳播媒體及成熟的公民社會,以體制外的力量如輿論、興訟、示威對官員進行監察。
「以法限權」的體制要求同樣需要相關聯的法治文化元素來承托。這法治文化元素就是有「批判」的「思維」,具「批判」的「勇氣」,有「遠象」地作出「批判」,及具有「能力」去作出「批判」。總體可以稱為「批判理性」,或用更傳統的說法是「慎思明辨」。
負責行政限權機制的官員及司法限權機制的法官(下統稱監察官員),因仍屬廣義的政府之內,故他們的文化應仍算是內在的法治文化。要使這些限權機制能發揮作用,對直接負責施政的官員產生真正的制約作用,那麼監察官員就得具有各方面的批判理性。
可能是基於對施政官員盲目或有偏頗的信任,或是監察官員根本不理解其監察功能對法治的重要性,導致外在的限權機制不能產生應有的作用。批判的思維就見於監察官員不會不問情由地接受施政官員對相關行政決定所提出的支持理據。
在不少法制,監察官員並沒有實質的權力去制裁不當的施政官員,他們的決定還得要由施政官員自願地去遵守及執行。監察官員的仕途甚至是掌於施政官員的手中。批判的勇氣就見於監察官員能不懼施政官員手上掌有的實權,也不會因與施政官員在個人層面及公務上的關係,而影響其監察的力度。
施行監察時,監察官員若能跳出當前的局限,前瞻性地按其對整個管治體制的管治目的、被管治者的權利、及其監察機構在整個管治體制中所當扮演的角色,定出一套具體、完整、及合理的監察準則,那就能見到具有遠象的批判文化條件已在內在法治文化中形成了。
最後,監察官員能看通所處管治環境的局限,專業地、策略及有技巧地對行政決定作出監察,那就可以體現到批判能力的要求。
在外在法治文化,民眾、媒體及公民社會同樣需要有不同方面的批判理性。節制的法治文化元素是見於民眾能守法,但批判的思維則見於民眾不會盲目地遵守法律。這不是說要鼓勵民眾在行為上不守法,而是要求民眾能主動地去思考一些法律是否值得去遵守,而不是單純基於懼怕被懲罰或慣性而去守法。這樣就能使官員不可以躲藏於一些既定規則後面,或是利用順民心態去滿足自己的慾望。
要不遵守法律,那是需要勇氣的。違法者會因而受懲處甚至遭官員無情的打壓,也不是所有其他人(包括他們的親友)都會認同他們的做法。能敢於樣做,就是批判的勇氣。
但要實踐法治,也不是要民眾不問情由地作出違法行為,因這只會把法治的發展推回之前的階段。民眾須能有遠象地發展出一套社會的法律理應是怎樣的理念,並能作出判斷現行的法律是否違背這些理念。違法行為必須是基於某種信念,並是為著整個社會的長遠利益而作出,那才算是有遠象的批判。
最後民眾亦要有把批判所作的判斷實踐出來的能力,或是以輿輪、或是提出訴訟或是以群眾的聯合行動如示威,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及抗衡的力度,去表達他們對現行法律不滿的地方,甚至不去遵行法律,以迫使官員去改變惡法,或是增加他們堅持要執行惡法的社會代價。這就是批判的能力。
外在及內在法治文化的批判理性元素,最終能幫助官員建立起節制的法治文化元素。關鍵的不是外在的限權機制能常常產生推翻官員決定的結果才算是法治的成功,而是因有著批判理性,使施政官員不能自以為是、妄顧其他人的想法及利益,而固執地、自義地、或自私地堅持自己的一套。批判理性最終是要官員從他們的內在,產生出一種能自我約制的德行操守。
因此,法治文化中「有法必依」的節制及「以法限權」的批判理性是相關連的。但從批判理性的內涵,尤其是關乎批判要有遠象的要求,我們已看到法治內的法律、體制及文化元素,不會只是一堆純粹關於程序的要求。當中對何為善、何為公義也必然有實質的要求。這正是下一階段法治的發展「以法達義」中的公義的要求。「以法達義」的「義」可有不同理解,故所需要的法治文化元素而會有所不同,下星期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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