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周永新教授在他的專欄提出港人的法治文化十分薄弱,並給了三個原因支持他的說法。我雖未必完全同意周教授的結論,但他對香港現行法治文化的觀察及批評,我是認同的。
那麼怎樣才能提升港人的法治文化呢?之前我提過法治有四個階段的發展,分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針對每階段的法治體制建設,我們亦可發展出相對應的方法去建立相配的法治文化。
要達到有法可依,公民就要「知法」。周教授提出法治文化的第一個問題是港人普遍欠缺法律知識,就是關乎這點。香港一直以來並沒有進行長期具系統的調查,讓我們知道港人對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的認知有多少。這是香港社會調查的一個缺欠。
現在小學及中學的課程中可能都或多或少有一些關於基本法的課題,一些法律知識也可能包括在不同學科的課題內,但我們仍是欠缺一個有系統的課程讓學生認識法律的基本知識。這些法律知識並不是關於違反那一條法例就要罰款多少或監禁多久,而是關乎一些影響公民日常生活各方面法律的具體規定及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及精神。
要作出改善,除了在正規課程有系統地加進基本法律知識外,互聯網亦是一個重要媒體。港大法律學院參與運作的社區法網(www.clic.org.hk)就提供了關於破產、清盤、民事訴訟、商業及貿易、消費者投訴、勞資糾紛、入境、保險、知識產權、業主與租客、遺產承辦、樓宇買賣、稅務等方面的法律資料。
之前有電視台攪了一個頗受歡迎的法律問題節目,讓明星及觀眾就一些有趣的法律個案,對涉案人士有否違法進行討論,並由法律界人士作出結論。不少市民在茶餘飯後也會拿這些個案來大抒已見一番。這也不失為一種成功的軟性方法去提升港人的「知法」水平。
要達到有法必依,公民就要「守法」。同樣我們對港人守法的態度亦沒有系統性的調查。雖然政府每年都會就罪案率作統計,依這些數字,香港的罪案率較其他大城市都不算高,所以港人可以說算是守法的。但因統計只包括一些較嚴重的罪行,卻不包括一些更可反映守法態度的輕微違法行為如不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故我們亦缺乏資料掌握港人守法的程度。
要培養港人的守法態度,在電視播一些宣傳短片或攪一些電視娛樂節目的成效都不會太大。守法一方面涉及公民是否認同法律的內容,亦涉及政府的認受性。以最近關於醉酒駕駛的問題,若因著發生了愈來愈多因醉酒駕駛而造成重大傷亡的意外事件,導致更多人認同禁止醉酒駕駛的道德價值,最終會有更多人能自我警惕而不醉酒駕駛,那麼守法的態度就能養成,但這過程卻可能要很長的。
政府的認受性與公民守法的關係,不涉及個別條例的規管內容,而是涉及政府整體的認受性。這是與政府整體的管治成效是否大、公民對政府的期望有多高、及政府是否由民選產生等問題有關連的。
要達到以法限權,公民就要有「以法為盾」的意識。這是指公民會運用法律的途徑,也就是司法的程序如司法覆核,去挑戰政府不合法的行為,以保障自己的權益。這也可能關乎周教授所說香港的司法制度主要以英語運作及高昂訟費這另外兩個香港法治的問題,導致港人不太傾向運用司法程序去保障自己的權益。
有說法指司法覆核的數字在近年有颷升的跡象。香港每年司法覆核申請有近一百五十宗,的確是比以前為多,但若與英國相比,英國的人口是香港的九倍,司法覆核申請每年是五千多宗,人均差不多是香港的四倍,那麼港人司法覆核的比率就不算高了。
吳達明先生及關信基教授在二零零六年曾作了一個關於香港法律文化的調查(注1),其中一條題目問港人是否同意公民通過法院去挑戰政府的政策。有百分之四十的回應表示不同意,百分之三十表示同意,餘下近百分之三十表示不明白這問題。從這些數字看,其實港人「以法為盾」的意識也不算強。
要達到以法達義,公民就要有「以法為劍」的意識。這是指公民明白到可透過法律去實踐公義,包括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以至保障弱勢社群得享基本的生活水平。港人的水平在這方面,我們也同樣是缺乏數據的。之前公民教育委員會下的人權教育小組曾有計劃進行港人的人權意識調查,我也是小組成員之一。但之後人權保障由民政事務局劃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這調查計劃就不了了之,小組也解散了。
要建立起「知法」的法治文化元素並不算太難,因只要政府或公民社會放進資源,配合適當的方法,就應可達到相當的成效。但要建立起「守法」,那已不是那麼簡單了,並不是政府或公民社會單向地進行一些教育或宣傳計劃就可以達到。「以法為盾」和「以法為劍」這兩個法治文化元素的層次就更高了。可能只有當社會出現一些重大事件,令公民不得不去反思法律及法治的意義,這些法治文化元素才有機會孕育產生。時機與所需的時間都非單靠周詳策略就可計劃出來的。
綜觀處理港人法治文化薄弱的問題,一方面是因沒有有系統地進行港人法治文化的社會調查,故缺乏關於港人法治文化的資料,使我們不掌握港人在「知法」、「守法」、「以法為盾」及「以法為劍」的態度的具體情況,難以作出適當的策略及部署以提升港人的法治文化。另一方面是要等候適當的時機讓港人可以進一步提升法治文化。但要在時機來時,港人能作出積極回應,塑造出更高層次的法治文化,平日細水長流的法治教育工作仍是不可間斷的。
注1: Simon Tat-ming Ng and Kuan Hsin-chi, “Legal Culture,” in Leung Sai-wing, Wan Po-san and Wong Siu-lun (eds.)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2006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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