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原教旨主義與極端世俗主義

上星期近千人透過互聯網組織起來,遊行至兩個教會團體示威,抗議他們在一些社會議題上的發言及立場,是要以宗教價值凌駕人權。這類社會爭議在香港並不多見,爭議並非涉及政府與公民、中央政府及建制派與泛民主派、或大企業與小投資者或消費者之間的紛爭,而是公民社會內兩方群體的紛爭。這類爭議在西方社會早已有之,更滲透至政團之間的競爭,以至影響選舉的結果,甚至在一些社會導致政治制度的變更。
相信這種發展未必會在香港出現,但亦須在其萌芽時先解構其因,以免這類爭議會進一步惡化,破壞香港多元社會的和諧。
宗教群體在一些道德議題上,基於其宗教信念,會有著一套他們堅信不移的個人行為道德規範。這些道德議題多是關乎性(同性戀)、生(墮胎)、或死(安樂死)的爭議。
有一些宗教團體及信徒更進一步相信應把這些道德規範提升為社會制度,並由適用於所有人的法律來規管及執行。從歷史看,這種宗教道德規範體制化的過程,大部分是在人類社會處較單一的時代進行。在那時的社會,成員大部分都屬同一宗教的信徒,並當時的政治制度容讓宗教團體以不同的方式主導法律的內容。在香港,基督宗教的一些道德規範是透過對英國法律及政治體制的影響,並通過英國殖民地的政治及法律制度,而體制化成為香港的社會制度及法律。
但進入現代多元及民主的時代,這些源自宗教道德規範的社會體制(下稱宗教道德社會體制)就受到來自宗教團體內部及外部的衝擊,也是這類爭議出現的因。
宗教道德社會體制雖是源自宗教信念或傳統,但卻未必是那一宗教的宗教典章直接有所論述,並是在很不同的社會環境下孕育出來。故要求把宗教道德規範體制化,那是一種宗教理念上的演譯,屬某一種公共神學的理論,指導這宗教應如何看待其與社會的關係。但因這只是這宗教其中一種公共神學的理論,故當在宗教團體內出現另一種並不支持宗教道德規範須體制化的公共神學理論時,宗教道德社會體制就會受到來自宗教內部的多元所衝擊。
另外,因社會的組成產生了根本的變化,社會內出現了不同宗教的信徒,並在世俗化的影響下,不少人是不持任何宗教信仰。那麼由源自某一宗教的宗教道德社會體制,很自然會與社會的其他成員對社會體制的期望及要求有衝突,受到來自宗教外部的多元所衝擊。但不是所有的宗教道德社會體制都會被挑戰,若這些社會體制能被其他人基於非宗教的公共理由所接受,那麼某一些宗教道德社會體制就能維持下去,或是在作出適度的修改後而能大體保持。
宗教團體在民主及多元的世代,他們的成員既是信徒亦是公民,是可以運用他們的資源,透過合法的途徑去影響社會及政府的公共決策,令到受其宗教所影響及認可的社會體制可維持下去,或是要求社會體制的設計及發展應符合他們的宗教信念的要求。當然其他人亦可動用資源及透過合法的途徑,去反對這些宗教道德社會體制,或要求社會體制的設計及發展不應受某一些宗教信念的影響。這都屬雙方的公民權利,在多元及民主的社會是一個可接受的社會現象。
因此,上述提到最近在香港出現的社會爭議,從其性質及程度亦是可接受的。
在整個行動,無論是示威者及被抗議的對象都能保持克制及理性,沒有發生任何衝突。
但從一些社會曾出現的發展,與現在相近性質的社會爭議有可能出現一些值得令人憂慮的演變。一方面是在宗教團體內可能出現原教旨主義。簡單去說,原教旨主義是指要由某一宗教去控制和主導國家、社會及法律制度,令國家、社會及法律制度重新宗教神聖化或反世俗化。
當有宗教領袖及信徒感到來自內部及外部的挑戰時,原教旨的思維會導致他們以抗拒的心態去看這些不同的意見,會傾向把內部的多元聲音邊沿化或排斥,並會動員信徒以合法甚至暴力手段,使宗教道德社會體制能重新確立。在一些國家,甚至會出現國家宗教化的現象,最好的例子就是伊朗。
當然這種可能性在香港出現的機會很小,但原教旨的思維卻不是沒有可能在一些宗教信徒或宗教團體出現,那會使他們傾向把所有不同意見者(內部及外部)看為與其神聖使命敵對的妖魔,那會令他們失卻了公共理性,難以在多元社會中理性地與其他人一起建構可共同接受的社會體制。
另一方面令人憂慮的社會發展是社會出現極端的世俗主義。世俗主義有不同的理解。世俗主義可以是指政府不會由某一宗教所主導,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會依從公共理由的原則。無論是由宗教團體提出或源自宗教信念的理據或是其他人提出的理據,只要能符合公共理由的要求及通過民主的程序,都可以成為公共政策的內容。這種世俗主義的理解並不構成問題。
但極端的世俗主義是反宗教的,會要求把宗教團體及宗教信念驅逐出公共空間。有一些人可能因著其世俗觀念,對由宗教團體所提出的訴求產生反感,亦會把這些言論妖魔化,因而抗拒讓宗教參與任何公共政策的討論。這同樣是不理性的,因它看不到宗教亦可為公共政策提供世俗思想所不能提供的視野及觀點。
我提出原教旨主義及極端世俗主義的威脅,並不是要危言聳聽,而只是希望爭議雙方可保持現在的理性態度去看待不同的意見,不要陷進一種自我澎漲、自我保護的意識。我更希望爭議雙方能反思自己一套固有的思維,排除對另一方的偏見,願意聆聽持不同意見者提出的表面理據背後更根本的關注,開展理性及相互尊重的對話,為社會尋找一個能為雙方接受的社會體制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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