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 星期三

宗教.人權.自由.道德.法律

最近因有基督教會人士在《家庭暴力條例》的爭議上發言,導致社會出現了一些反基督教會的言論,抨擊這些基督教會人士要以他們的宗教價值阻止立法去保障同性戀人士的人權。踫巧港台播出一個節目細述了香港華人基督教會如何在上世紀的二十年代,帶領反蓄婢運動成功爭取立法結朿了妹仔制度,在保障女性的人權上扮演了關鍵的角色。
我們看到宗教(尤其是基督宗教)與現代人權好像既有相容,也有分歧的情況,當中更涉及宗教及人權對自由、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的不同論述。宗教及人權在這些問題上是否在本質上有不同呢?這是本文要討論的。
讓我們先看宗教與自由、道德及法律的關係。宗教關注的自由有兩個層次。一是人的肉身自由,即人能夠在實際生活中自行選擇自己所要作的行為,不受其他人所限制。另一是人的靈性自由,是人靠著與神聖者的關係或力量或個人的修行,可不受自己的慾望、罪性或邪惡的超自然力量所轄制,可自主地選擇作出一些符合宗教所定義的高尚情操的行為,以使人能得著永恆的自由。因宗教著重的是終極的追求,故為要使人得著靈性自由,肉身自由不是不重要,但無何避免仍會為了使人能達至靈性自由而受到規限。
宗教亦會從其宗教信念(尤其是關於靈性自由的追求)中引伸出一套適用於信徒及其他人的社會行為標準,包括對個人品德修養的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要求。有部分源自宗教的道德規範更會被加進法律裏,使除了以宗教內部的執行機制去確保信徒遵守這些道德標準外,非信徒也不得違反這些行為標準,因他們與信徒都同樣被納入法律的執行機制。
接著讓我們看人權與自由、道德及法律的關係。人權就是要保障人的一些基本自由。與宗教的兩種自由相比,人權只關注人的肉身自由。人權也關注靈性自由,但只是讓人可以自由地去追求他的靈性自由,卻對靈性自由的內涵沒有要求,故仍屬肉身自由的範圍。
人權也接受自由可受限制,而社會道德是其中一個可限制自由的理據。人權需要透過法律去保護,且若要以社會道德或其他理據去限制人權,那也得通過法律這途徑。
比較宗教及人權對自由、道德與法律的看法,兩者都看重人的肉身自由的。在爭取人可得享肉身自由免受其他人奴役方面,如在香港的反蓄婢運動及美國的民權運動,基督教會與人權分子是聯合一起行動去釋放被奴役的人。故宗教與人權在爭取人的肉身自由是相容的。
但宗教還看重人的靈性自由,這是人權所不特別關注的。其所孕育出的社會道德也因而包含了要使人較容易達到或沒有那麼容易失落了靈性自由而需要的標準。故宗教所要求的道德標準對人的期望是較高的,是希望能保護人不受自己的慾望或罪性所轄制,使人盡可能達到更高尚的品格修養。人的肉身自由亦因而會為了人的靈性自由而受到較大的道德規限。
反之,人權並不特別要求甚麼社會道德內涵,只是要求若要規限人權時,可用社會道德來作為限制的理據。亦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人權才能基於社會道德來限制人權,故還是以人的肉身自由為先。人在行使他們的肉身自由時作出的行為,只要不影響其他人去行使他們的肉身自由,及不會損害社會的順暢運作,那就已屬人權所要保障的自由的範圍了。因此人權所看的社會道德標準是很基本的,只要不損其他人的自由及使社會能維持運作就可以了。
因著宗教及人權對自由與道德有不同層次的理解及要求,它們對如何運用法律去保護人的自由及實踐道德的看法亦因而不同。
在宗教單一或由持政教合一觀的宗教主導的社會,宗教信念或宗教所認可的道德標準會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在宗教多元或由持政教分離觀的宗教(如基督宗教)主導的社會,宗教信念或宗教所認可的道德標準雖不必然會是法律的一部分,但仍會有宗教信徒爭取把一些宗教所認可能使人更容易達到或沒有那麼容易失落靈性自由的社會道德標準,盡可能納入法律之內。結果是他們會要求法律對人的肉身自由的限制相對上會較大。但也有宗教信徒不認為這些社會道德標準要納入法律內,而只會以其他的社會規範,甚至只局限於透過宗教的規範在宗教群體內實踐它們。
但因人權對道德的要求並不太高,只是為了使人可行使肉身自由及社會能維持運作下去,因而以人權為本的法律對人的肉身自由的限制相對上就較少。這也可解釋為何在一些不直接涉及人的肉身自由,但涉及一個社會的道德標準應定於最基本的還是對人的品格修養有較高層次的要求的社會爭議,宗教及人權對法律應規限人的肉身自由的範疇應有多大就出現分歧。涉及同性戀人士的權益就是好例子。
有趣的是,近年人權出現了一種新的論述(如涉及同性戀者的權益)。有同性戀者提出他們的人權不單包括他們可自由地作出同性性行為,不受其他人的限制,還包括其他人及社會得認同他們的同性戀者身分。這可稱為「認可的權利」(right to recognition)。
雖然同性戀者不受法律的規限可以共同生活一起,但他們卻不能依法律進行一些原只是異性戀者才可作的行為(如婚姻)。同性戀者以人權的角度去理解這認可的權利,認為不單應透過法律規定其他人不可歧視他們 (涉及他們的肉身自由),更要求讓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可在法律下作出相同的行為,從而得到相等同的社會認可。
這種認可的人權的論述,也要求其他人得達到某一種道德或品格情操,就如宗教所追求的靈性自由般。但因認可的人權的論述與宗教各自要求的社會道德內涵之間存在矛盾,在現今多元的後現代社會,那令宗教及人權與自由、道德及法律關係變得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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