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公共理性與合乎比例原則

在上一篇文章,我提出在多元社會進行公共討論,是有公共理由的要求。對宗教人士來說,若他們想自己對公共政策的觀點,能對其他人有更強說服力,就不能單以宗教語言、理據及動機來進入公共空間參與公共討論,因宗教理由並不符合公共理由中公共理性的要求。他們若要提出宗教理由來支持公共政策的立場,也得提出能支持相同觀點的公共理由。
但甚麼才算是符合公共理由的公共理性要求,論述仍不夠。本文擬以「合乎比例原則」作為公共理性的一個例子,並引伸至關於《家庭暴力條例》的爭議,來進一步解釋公共理性的特質。
之前我也曾介紹過合乎比例原則在應用於行政權力的情況,現把這原則進一步引伸至公共討論。
在公共討論,不同意見者對公共政策的看法,必會有他們希望這政策能達到的目的。合乎比例原則的第一項考慮就是要求那些對公共政策提出觀點的人,都要確認自己對那公共政策立場背後所要達成的目的是甚麼,並要把不同的目的分出主次。
如在《家庭暴力條例》的爭議,反對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法例保障範圍的一方,目的是要維持家庭及婚姻的傳統定義。支持者的目的則是要保護同性戀者免受與他們有親蜜性關係的同居伴侶的暴力對待。反對者認為支持者有一隱藏目的,那就是要以這修訂來取得法律上的突破,為將來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開路。但反對者卻不承認這是他們的目的。
公共政策必會包含實踐目的的方法。因此,第二項考慮是要確認所提出的方法在實際上是否能達成所提出的目的。這也是說方法必須與目的之間有一個理性的關連。但很多人卻常攪不清目的與方法的分別及關係。
再以《家庭暴力條例》加進同性同居者為例,反對者提出的方法是不進行立法、或另立法例保障同性同居者、或修改法例名稱及內容以避免家庭及婚姻的傳統定義被混淆。支持者提出的方法是修改法例以使同性同居者也納入法例的保障範圍。有支持者不贊成修改法例名稱或另立法例,因那會貶低了同性戀者的地位及尊嚴。但這可能令人認為反對者的目的已不單是要確保同性同居者免受暴力對待,而變成了保障他們的社會地位及尊嚴。他們得先攪清楚政策的目的是甚麼及主次之分。
合乎比例原則的公共理性特質是在於它不會對公共政策不同意見者的目的及方法作價值上的判斷,而是要求提出目的及方法的一方,提供邏輯論據及証據以論証他們所提出的方法能達成其本身提出的目的。就提出一方來說,他們為政策設定要達成的目的必然是重要的。但若提出的方法根本與目的無關連或實際上難以實現得到相關的目的,那麼說服力就會大大削弱。因此合乎比例的要求是客觀的,並不涉及各方的目的是否適當的價值判斷。
公共政策的特性是它一方面因能達成某些人的目的使他們(及社會整體)能從中得益,但往往亦會對另一些人的合理權益(及社會整體)做成損害。第三項考慮是要確認公共政策的目的及方法會否損害其他人的一些合理權益。
反對者提出的方案會可能使同性同居者得不到法例的保障或使他們感到自己不受到尊重。支持者的方案則會使持家庭及婚姻傳統觀念者感到家庭及婚姻的傳統觀念被混淆了。
第四項考慮要看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對實踐目的是必須的。這也是說在實踐目的時,至少從提出一方來說,所採用的方法是對其他人的合理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反對者若採用不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法例內的方法,對同性同居者的合理權益損害是較大的。若以修改名稱這方法或另立法例的方法,因同性同居者仍可受到法例保障,損害應是較少的,故這方法應較可取。
支持者若以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法例內但不修改名稱的方法來實踐其目的,對反對者的合理權益的影響應較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法例內但修改名稱為大,因他們會認為家庭及婚姻的定義會被混淆了,故後者的方法應較可取。
同樣地,合乎比例原則的公共理性特質是在於它不對人們的合理權益所受到的損害作價值的判斷。這原則假設了任何一方主觀覺得重要的合理權益都是重要的,而是要求另一方以影響其他人較少的方法來達到他們的目的。這也是可以用客觀的方法來判定得到的。
第五項考慮是要看若把方法實行出來以達成相關的目的,社會的得是否較失為大。若採用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法例內但修改名稱這方法,得到的利益是同性同居者可免受暴力對待及家庭及婚姻的定義不會被混淆,但損失是有同性戀者會感到不被尊重。
要判定這方法是否得比失多,殊不容易,因要量化家庭及婚姻的定義不被混淆的社會價值及有同性戀者感到不被尊重的社會價值是極之困難。從支持者或反對者主觀的角度看,他們必會是以自己一方的角度去量度得失。雖然如此,合乎比例原則要求不同意見者,提出客觀証據來支持其立場對社會整體是得多於失。社會各方就可針對雙方所提出的客觀証據去判定最終是支持那一方或一個妥協方案。
從以上分析可看到,合乎比例這種公共理性原則,是儘可能不排斥任何對公共政策的觀點及立場、不對不同立場作價值判斷、及重視提出者對其立場的主觀感受。這原則是要求參與公共討論者,在提出自己對公共政策的立場時,要清楚其立場的目的、方法、與得失之間的邏輯關係,及提供客觀的証據來支持其立場。
若公共政策的不同意見者,都能以合乎比例這種公共理性原則重新整理自己的觀點立場,那麼大家的誤解當可減少。這雖未必可完全消除雙方分歧,但至少能達成妥協方案的機會應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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