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紐約大學法學院Barry Friedman教授來港大舉行講座,從美國最高法院二百年歷史,談輿論如何影響法院裁決。
有人可能認為這說法大逆不道,法院難道不是只應依據法律作出裁決嗎?若法律條文是黑白分明,那麼法官理應亦只可單純根據法律。但事實上法律條文的意思,尤其是憲法條文卻無可避免地存在不明確的地方。再且,在選擇先例、適用的法律原則、評估証據、掌握事實、及把法律引伸至事實等,都有很多空間迫使法官必須依據法律條文以外的因素才能作出最後的裁決。
按教授的說法,輿論是其中一個法律條文以外的因素。這不是說法官會參考民意調查去作裁決,而是法官作為一個社群中的人,無可避免地生活於他所屬的社群,故必會受那社群的文化及價值的影響。輿論就是反映這社群的文化及價值。
也不是說法官的每個裁決都必會符合輿論,而是長遠地看,即使法院一時作出了一些與輿論不符的裁決,但法院最終還是會糾正而與輿論同步。也有可能是輿論被法院的裁決所改變,因法院裁決亦有塑造輿論的作用,那麼當輿論改變了,法院也就能與輿論同步。
法院會因應輿論作出裁決,是因法院的權威是完全依仗於社會的認受性。法院不能長期地與社會的文化及價值脫離,若與輿論相違的法院裁決不能改變輿論,在一段時間內,法院就只得回歸輿論,司法權威才能維持下去。
前陣子上訴庭推翻了之前的法院裁決,駁回電訊盈科私有化計畫,可能給人的感覺是法院終能與輿論一致。上訴庭是否受了輿論的影響呢?當然我沒有實際的証據去支持這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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