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法治與打擊貪污的手段

最近傳出深圳市長許宗衡涉嫌貪污,正受共產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因深圳與香港相近,在香港引起的關注特別大。但許宗衡被「雙規」前後,已傳出不少地方及中央政府官員也被「雙規」。看來共產黨正進行新一波的肅貪行動。
這當然是值得歡迎的,因貪污是對法治其中一項最嚴重的威脅。打擊貪污可以說是建立法治的重要手段。
但若細心留意負責調查涉嫌貪污的官員的機構,我們會發現它並不是國家機關如監察部或人民檢察院下的反貪污賄賂局,而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這黨的機關。
兩者分別最大的是被「雙規」的官員,有可能在被調查後,即使也違反了國家法律,但基於一些其他的考慮,他可以只受黨的紀律處分,而不受法律制裁。只有當黨的紀律機關認為官員得受法律制裁後,才會正式經法律的程序對該官員進行起訴。換言之,一名貪污的官員是否最終會被法律制裁,是由黨的機關而非國家按法律設立的司法機關決定。
荒謬地,可以促進法治的打擊貪污行動,卻是以損害法治的方式進行。
即使在嚴格肅貪以建立共產黨的合法權威的前提下,受黨的紀律機關調查的官員,必會最終交國家的司法機關檢控及懲處,那雖不至於是黨大於法,卻仍是黨先於法。在法治的發展上,仍只是由執政集團對權力的自我及內部的規限,還未出現外在及獨立於執政集團的限權機制。
這或許是在現今的國情下,中國法治所可能達到的最佳程度。盼望中國的法治建設能有一天達到法大於黨,法先於黨。那時候,中國法治才算是達到較成熟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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