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約章與合理期望

按政府建議,為了強化新港台的管治,會把港台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所訂的《架構協議》升格,改以約章形式訂立,由政務司司長簽訂,並由政府發出。約章會採用正式文件的形式,內容涵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與港台的關係、港台的公共目的、港台享有編輯自主、顧問委員會的角色、組成及與港台的關係、廣管局在監督港台運作方面的角色、港台節目方向、港台運作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等問題。

以約章方式來訂明行政機關部門之間的關係並不常見。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若是上下級關係,自是由上級向下級部門發出指令;若是同級的部門,則是透過協商來處理大家的關係。約章來訂明兩個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可能是考慮到港台及香港獨特的政治情況而作的安排。

約章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指令,亦不是合約,它是否有法律上的約朿力呢?

按行政法「合理期望」的原則,由政府部門公開發佈的政策指引,對相關人士是可產生合理期望,意指相關人士可合理地期望政府部門會按公開發佈的政策指引行使其行政權力,而發佈此指引的政府部門除非有充份的理由,是不可偏離指引的內容,亦必須正確地理解指引的內容,不可在法律解釋上有錯誤。不然,相關人士可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推翻政府部門偏離或不符指引的行政行為或強制政府部門按指引行使行政權力。

約章應可與公開發佈的政策指引同樣產生合理期望。雖然約章是由政務司司長與港台簽訂,相關人士卻應不只是港台,應包括所有港台的觀眾,亦即所有香港市民,因港台的服務是影響所有香港市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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