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人的尊嚴

人的尊嚴,簡單來說是人享有作為人而不會被當為野獸、物件或檔案來對待的權利。在《世界人權宣言》及不少國家的憲法如德國聯邦憲法,都有提及人的尊嚴。這是基於人類經歷第二次世界大戰,人類尊嚴受到極大損害,看到即使人類已邁進了現代社會,但人仍可以對其他人施予對人性尊嚴如此殘酷的踐踏。故人類必須學取這教訓,不能容讓人類群體以至每一個體的人的尊嚴,再受到如此程度的傷害。維護人的尊嚴成為了保障人權的基礎,甚至是一些國家立憲的精神。

中國憲法的第三十八條亦有論及人的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可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條文所採用的概念是「人格尊嚴」,與「人的尊嚴」不盡相同,範圍或許相較會窄一點,只保障公民免受侮辱、誹謗和誣告的權利,而未必能保障導致人的尊嚴受損害的其他情況。

但如一位國內法律學者所說,這條文同樣是「總結文化大革命中大量發生侵犯和蹂躪人格尊嚴事件的慘痛歷史教訓」而作的規定。中國法學界不少的意見都希望中國憲法中的「人格尊嚴」能進一步演進至成為保障「人的尊嚴」,甚或成為推動中國保障人權的動力。

雖然保障人的尊嚴是如此基本的要求,人只是要求自己被其他人把他看為同樣是人來對待,但從人類歷史看,甚至在現在地球上不少的地方包括了在祖國的大地上,有很多人仍不享有他作為人而有的尊嚴的尊重。那麼卑微的要求竟還是那麼遙不可及。故人類整體和每一國家的掌權者,仍要去學習尊重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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