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新功能界別」不公平?

上星期我解釋了「新功能界別」選舉並不是不民主或只能符合民主的最起碼標準。它反能補足以地域來劃分選舉單位的選舉制度在代表性及授權基礎上的不足,以配合公民在後現代多元社會的多元身份,令選舉制度更民主。

但可能港人對「功能界別」的看法已是根深蒂固,因此一旦任何選舉制度用上了「功能界別」之名,他們都會懷疑這選舉制度必會不公平地讓傳統功能界別的團體,可繼續用來維護他們狹窄的界別利益。

無可否認,若以社會功能或功能界別為選舉單位去選舉立法會議員,那在每一社會功能範圍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團體的領導人,必會在體制上享有優勢,令他們當選代表那一界別的機會比其他人大。

以金融界為例,按現有功能界別選舉的規定,只有根據《銀行業條例》所指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一百三十二間),才有權投票選出代表金融界的立法會議員。但依「新功能界別」的建議,所有選民,無論他們是上述一百三十二間公司的最高或主要業務負責人、董事、股東、各級現職或退休人員、在金融界相關行業工作的各級現職或退休人員、研究香港金融事務的學者、或只是對香港金融事務有關注的選民,都可選擇登記為金融界選民。若登記選民人數達一個基數,那麼金融界就可選出一名立法會議員。(基數的計算方法是以登記選民的總數,除以功能界別總議席數目。以香港有大概三百萬名登記選民,若立法會有三十個功能界別議席,基數就是約十萬名選民。)

在「新功能界別」的選舉制度下,所有登記為金融界的個別選民都可以參選。可以設想若其中一家銀行的主席參選,亦有一位在金融界工作的中或低級職員參選,甚至是一位只是關注金融事務的普通選民參選,那一位會有較大機會在金融界的選舉中當選是顯而易見的。銀行主席因著他在界別內的認知、工作、網絡及貢獻,都很大可能會較其他候選人為優勝,故他當選的機會自然會較大。

可能在「新功能界別」中當選的人,與在傳統「功能界別」選舉下的甚至會是同一人,但在民主的精神下,看的不是那一人會當選,而是整個制度是否符合平等的原則。若選民在選票、票值及參選權上都是平等的,我們不能因某些人會享有一些先天的優勢就去排斥那一種制度。即使是在地區普選,也會有一些地區人士較其他人有更大的優勢,但我們不會說那就是不公平的。

而且,即使是銀行主席,他能否當選仍要取決於大部分金融界選民是否認同他,故他也不只能單單照顧銀行管理層或股東的利益,也必須考慮在界別中佔大多數的金融界員工的利益,及能提出有利香港整體利益的金融政策。經過普選化了的「新功能界別」選舉的洗禮,我相信這位金融界的立法會議員,即使是舊制度下的同一人,他也必須要有新的思維,不然他也未必能當選。因此,只要在法律上確保投票是不記名的及有完善的制度防止賄選,那麼由「新功能界別」產生的立法會議員,應不會只照顧某一功能界別的狹窄界別利益。

以教育界為另一例子,可能在現有規定下符合教育界選民資格(主要是現職教師)外的其他選民(如家長們),在「新功能界別」下也會登記為教育界的選民。若總登記選民是基數的倍數,教育界甚至會有超過一名立法會代表。若在選舉方法上引入某種比例代表制,那麼由教育界選出的多位立法會議員,更可以是代表著教育界中不同持份者(如教師、家長等)的利益。那令立法會討論到有關教育的事務時,可有更豐富的角度。當然教育界的立法會議員,如由地區普選產生的議員般,也會就著涉及香港整體及其他事務的政策及法律,代表他的選民發言。

傳統的功能界別另一引人詬病為不公平制度的,就是界分功能界別的準則。在現有制度下,有二十八個功能界別被制度確認為可有權選舉立法會議員,但人們常質疑為何只有這二十八個功能界別才有權選立法會議員。不少界別都認為按他們對香港社會的貢獻及重要性,他們也應在立法會內有代表,不然就是對他們不公平。

但在「新功能界別」下,界分功能界別的準則反不會做成不公平的問題。我們可以保留現有所有的功能界別,甚至可以在進行廣泛諮詢後,加進新的功能界別,或按政府的政策局設定另一些新的功能界別。因那些功能界別可以選出立法會議員,並非如傳統的功能界別般由制度預設,而是由選民來決定。

一個功能界別是否列為法定可選舉立法會議員的界別並不是最重要,因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選民選擇登記為那一功能界別的選民,至達一個基數,那功能界別在那一屆立法會選舉才可選出立法會議員。把多一些界別列為法定的功能界別不必然讓它們都可產生得到立法會議員,故不妨滿足各界的要求,把更多界別列為法定的功能界別。即使一個界別能成功爭取成為法定的功能界別,若這界別沒有足夠登記選民,他也不能產生立法會議員。

有意在一些功能界別參選的人士,若擔心登記選民不達基數,他們就得動員更多選民登記為那一功能界別的選民,或是與其他較小的界別合併,而不是一定要爭取成為獨立的一個界別,好讓加起來的登記選民能達基數。那一功能界別能選出立法會議員,決定權最終還是在選民手上,故那應是最公平的方法了。

下星期續談「新功能界別」在操作上不可行的質疑。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