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提出了一個可以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國際標準的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我稱之為「新功能界別」。與現行功能界別最大的分別是各功能界別的選民,並非按功能界別本身的組織去定義,而是由所有選民按他們自己的多元身份去自行選擇成為那一功能界別的選民。
具體安排包括:一、各選民在地區普選及功能界別選舉都有一票。二、在現有功能界別及各政策局的政策範圍的基礎上,設定二十至三十個新功能界別。三、選民可在選民登記時自行選擇所屬的功能界別,選民可選擇多於一個功能界別,但得顯示選擇的優先序(如1, 2, 3, 4…)。選民可在下一屆選舉前改變登記的功能界別及優先序。四、若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達一個基數(約十萬),在立法會就可以有一個席位。若登記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未達此基數,那麼這功能界別在這一屆就未能產生立法會的代表。五、若選民選取作為第一選擇的功能界別因登記選民不達基數而未能產生立法會代表,該選民的功能界別登記就會轉至他的第二、三…選擇,直至他選擇的功能界別有足夠選民登記以產生代表,那他就會成為那一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六、若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達基數的倍數,該功能界別的議席就會倍增。七、任何一名功能界別的選民在取得該功能界別一定數目的選民提名,都可在該功能界別參選。
一直以來泛民主派及支持香港儘早實行「真普選」的香港市民,都認為香港政制發展的終極目標必是要廢除功能界別,一直以來都是高舉廢除功能界別為爭取民主的鮮明旗幟。故我提出這「新功能界別」的建議,必然會被支持「真普選」者視為是為不民主的制度護航。我可以想像他們對這「新功能界別」的建議必會有不少的質疑。
一、 他們或可接受此建議能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在票數、票值及參選權三方面的要求,但那只是符合最低的要求而不可達致民主的最高理想。但如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就政治權利發表的意見所言,國際公約並沒有規定特定的選舉制度,各地必會考慮其本身的獨特環境去計設出可符合其本身需要的選舉制度,條件只是這制度可符合上述提到「普及和平等選舉」的三方面要求。因此,我們難以得出只有某一種選舉制度才可達致民主的最高標準。
且我的建議並不是要以「新功能界別」去取替以地域為有意義關連的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去讓公民去選取他們的代議士,而是加進這新的選舉制度,讓公民自行選取他們認為對自己最重要的身份,並以此有意義關連來作為選取代議士的基礎,以補足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在代表性上的不足,或是令議會的代表性能更加多元、豐富和立體。
由於後現代社會的複雜性,若是單以地域為公民選取代議士的關連,從不少已實行地區普選多年的西方國家的經驗看,那都不足以使選出的代議士能充份代表公民對不同利益的關注。有說以地域為基礎去選取代議士,產生的代表並不會只看顧與那地域有直接連的議題,而會代表那地域的公民處理社會整體的事務,故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已能兼顧公民各方面的關注。但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這目標或理想卻在實際上不能達到,公民普遍對公共事務的關注是愈益減弱。這可能正是由於他們看不到由地區普選而產生的代議士能充份照顧他們其他方面的關注。因此這建議是要補足地區普選選舉制度,讓議會有機會能兼具由地區選舉制度所產生的代表性,並透過公民自選的身份而去產生代議士能得著另一層次的代表性,故應可令議會的代表性更為提高,而不是有所減少。
還有,大部分的人都不可以隨便改變居住的地區,故以地域去選取代議士,人們的選擇權只局限於在那一地域出選的人中選擇一位為他的代議士。但若公民可以按自己認為最重要的身份去選取所屬的功能界別,並透過此選取代議士,公民更可以說在實際上有了更多的選擇權,及更廣泛的政治權利去產生代議士。
二、有說「新功能界別」這建議因保留了功能界別之名,故會讓功能界別這種不民主制度的惡名可以在香港的政制延續下去。但如我之前所說,一個選舉制度是否稱作功能界別並不重要,而是它能否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甚或它能否讓議會的代表性更為提升。
三、亦有人會質疑這以功能為基礎去選取代議士的選舉制度並不能提供一個合理的授權基礎。但其實我們也不能完全解釋為何以地域為基礎去選取代議士就可有合理的授權基礎,但以公民的其他身份去選取代議士就沒有合理的授權基礎。
「新功能界別」並不是如傳統的功能界別般,只容許屬一些特定行業中的一些指定人士才有權選擇這功能界別的代議士,故不是以一個人是否被承認是有某種社會功能才可透過功能去選取代議士,而是讓所有公民,包括那些並沒有職業的,也可按他自己認為最關注的社會事務(功能),去選擇成為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並透過這功能界別去選取代議士。
若授權是建基於公民與這基礎存在著某一種有意義關連,那麼一個人的職業甚或他所關注的事,在後現代的多元社會,不見得不比他的居民身份有少一點的有意義關連。因此,在現有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外輔以「新功能界別」這選舉制度,那應可以令議會有更強的授權基礎。
下星期續談「新功能界別」是不公平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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