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成員代表著管轄範圍內的公民,決定這議會被賦與權力處理的事務。議會可以是分區性或全區性。分區性議會負責純屬那分區的事務,而全區性的則負責影響全區的事務。
大部分議會選舉制度都是以地域去劃分選民,由選民按地域選出代議士。這種制度背後的假設可能是人們是某一地域的居民身分比他的其他多元身分更重要或更適合用來選取代議士;或是人們雖有著多元身分但這些身分又是整全的,故只選取行政上最便利的方法,就是按地域去劃分選區進行選舉。
若這議會是分區性的如香港的區議會,那麼純以地域去選代議士是合理的,因它的主要權責只是局限於那一個分區。但全區性議會如香港的立法會,是否必然只可根據地域去讓選民選出代議士呢?全區性議會所處理的事務超越一個分區,為何選民仍只按地域選代議士呢?人們是某一地域的居民身分是否必然比他的其他身分更重要或更適合用以選取代議士呢?
即使以地域劃分選區的方法是最便利的選舉制度,但若一個選舉制度能兼顧人們多元身分中的其他身分,而在選舉操作上不會加添太大不便,那是否也可考慮呢?
有一些議會並不是單純按地域去選代議士,選民可直接投票給他屬意的政黨,政黨再按總得票率的比例分配議席。政黨往往能反映選民的另一些身分,如他的政治取向(我是一個自由主義者或保守主義者)或關注事務(我是一個環保份子或愛國主義者)。
在香港獨特的憲政環境下,設計讓港人選取代議士的選舉制度時,除了他們的居民身分外,還有沒有其他身分也是同等重要應同時兼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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