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以商談解決政改爭拗

無論立法會是否通過政府今次提出的政改建議,香港各方政治力量就政制的爭議,在未來日子必會延續下去。要使這爭議最終能得以解決,在透過傳媒或不同的社會行動各自表述立場後,各方始終須要進入商談(deliberation),透過商談的過程,逐步拉窄分歧,並盼能最終達成共識。即使所謂「激進民主派」,他們的「激進行為」的最終目的,也只是希望北京政府能與他們直接在談判桌上開展政改的討論。

因此,爭拗無論如何激烈,要解決問題始終是須要面對面的商談。但商談與談判(negotiation)之間是有著根本性的分別。談判是在於利益交換,在估計對手所可能滿足自己一方利益最大的程度後,已方或會對自己的利益作出一些犧牲以達成協議。或是因對手在另一事上願意給與自己一方較大的利益,故在這一事情的交涉,已方願意不去得著最大的利益。但一切始終是在於「利」。互利則可共贏,但若利益衝突的程度太大,談判是難以達成協議的。且在談判過程中,各方要不斷的算計對方,運用各種談判技巧,或是給與對方錯誤信息,或是不斷向對方施予壓力,以使對方判斷錯誤,讓已方能用較少的利益就可換取到對方的退讓,使自己在這交涉中獲取最大的利益。談判並不一定可建立互信,而缺乏互信是難以解決已長久存在的分歧。

商談卻從根本上不是以利為先,而是以義為先。在商談時,一項基本假設是各方都是有著他們的一套正義觀,其對同一問題的不同看法是因他們真誠地相信自己一方所持的正義觀是正確的。但因在多元社會,多元的群體會對甚麼是正義有不同的要求、理解及詮釋,並沒有一套單一的正義觀是完完全全地為整個社會所共同接受。但即使是有著差異,各方所持的正義觀是有著相當程度的重疊,而只是因著各方一直沒有溝通而欠缺相互了解,或因著過去的一些爭議而造成誤解,令看到的只是大家之間的差異,而不能看到大家實在有不少共通地方。

故此,若香港各方政治力量要長久解決香港的政改爭議,那就要開展商談(而非談判)去爭取達成協議。以下是我認為就政改進行商談時的一些條件及原則。首先,就如上面所說,進入商談的各方須假設其他參與商談的人,他們的立場及論據,都是基於他們真誠持守的公義觀,而非單純地按自利而策略地提出。這一點至為重要,因沒有這假設,對話並不會在互信中進行,那也就沒有真正的商談。

在政改的商談中,其中必須處理的分歧就是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要達到這要求,那些支持廢除功能界別的要假設那些支持保留的,並不是單純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保留,而是因他們真誠地認為功能界別的某些元素是合乎香港的公共利益。同樣,那些支持保留功能界別的要假設那些支持廢除的,並不是單純為了要把他們趕出議會,好讓自己的政團能搶得立法會的控制權,以擴大他們的政治權力及滿足他們的政治利益,而是因他們真誠地認為功能界別並不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若能確認各方都能以這種假設或態度進入商談,那麼第二步就是要各方清楚道出自己對爭議(功能界別的存廢)所持立場及論據背後的公義觀是甚麼。人們的公義觀往往是會由一些信念或價值(很多時候是隱含的)來支撐著,故人們要從更深層次地去掌握自己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是甚麼,並能明確地講述出來。第二步是一個自省的步驟。支持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的各方,在這一步要問自己的不是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能達到甚麼利益,而都要問這會實踐甚麼的公義及這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

接著的第三步是要各方暫時放低自己所持的公義觀、立場和論據,然後進到另一方的思想世界,嘗試去明白另一方所持的公義觀及其背後的信念或價值,再依此去重新理解另一方對爭議的具體立場和論據。

這一步並不是要求人放棄自己的公義觀、立場和論據,而只是要暫時放低。或說是把自己的公義觀從思考前台轉到後台,暫時不再直接影響著自己對一問題的立場及論據。換到思考前台的是另一方的公義觀。要做到這樣,那人們須要真誠地聆聴別人的立場及論據,更深入去明白這些立場及論據所依據的公義觀是甚麼,並從更深層次地去掌握這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因為只有這樣做,我們才能真正掌握別人為何會持某些立場及觀點。第三步是真正去設身處地的一步。

跟著的第四步是讓自己的公義觀回到思考前台,依據前一步對另一方增加了的了解,重新反思自己的公義觀及其背後的信念及價值會否因而作出微調,並以此經反思後的公義觀,再重新調整自己對爭議的立場及論據。第四步是經互動後的再反思。支持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的各方,在這一步會問自己是不是繼續堅決地反對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或是問是否還有其他能同時與自己及另一方的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相容的解決方案去處理功能界別。

完成了商談過程中確定互信的第一步,自省的第二步,設身處地的第三步,和再反思的第四步,並不保証能去到最後達成協議的第五步。各方的公義觀未必會有很大改變,立場也未必會有大改動,論據可能也是大體差不多,但至少各方對其他人的了解必會加深很多,誤解應能消除,並可能更懂得欣賞其他人的看法。但能尋到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應比未開始商談前大得多。

商談的每一步都是不易走的,不是把爭議各方推到一個會議室內就能自然地完成,各方必須有技巧地被引導才有可能成功。在解決私人的紛爭時,現在流行引入調解機制,由調解員協助爭議雙方達成合乎雙方利益的協議。在解決公共的爭議如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其實也可引入公共調解(public mediation),以促成上述的商談五步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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