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介紹了公共調解可以是一種具備商談元素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調解現主要應用於私人領域如商業或個人關係的紛爭中,但只要因應公共紛爭的特性,在現有調解機制的基礎上作一些補充,調解也可應用於公共領域的紛爭。
要開展公共調解,首先是要確立專職負責進行公共調解的機制。由於公共紛爭往往涉及多方、多面和多重的爭議,故由一個具公信力的機構去處理公共紛爭的調解會較合適。公共紛爭往往對整體社會有廣泛和長遠的影響,而能解決公共紛爭對社會整體是可帶來益處的。我的建議是設立一個獨立及常設的法定機構,得公帑支持去專門負責處理公共紛爭的調解工作。
這負責公共調解的公營機制可接受一些涉及公共紛爭的單位的要求去展開一項公共紛爭的調解程序,也可主動地去為社會內的某一項公共紛爭進行調解。這調解機構在決定要處理某項公共紛爭後,就要成立相關的公共調解團隊,包括任命擔任這項公共調解的調解員。
如前所述,公共紛爭所涉及的單位眾多,且各方爭議的未必只是雙向而是多向的,故有關公共紛爭的根本爭議或問題是甚麼,有時候不是那麼容易確定,涉及爭議的各方可能都有不同的理解。由於公共紛爭的複雜性,因此,處理公共紛爭的調解員及其團隊,較私人紛爭的調解員,需要做更充份的事前準備及策劃功夫。
首先,調解團隊須從多渠道(包括與涉及紛爭的各方進行個人訪談)收集有關這公共紛爭的資料及相關的數據,尤其是社會內那一些個人、團體、機構會對這公共紛爭有意見,並初步掌握他們對這公共紛爭的態度。這包括了他們在這公共紛爭中的關注點、具體涉及的利益或價值、事件對他們的重要程度、會採取的立場或選擇、及願意與其他人合作的可能性等。
在掌握了這些資料後,調解團隊才可對這公共紛爭作出初步的評估:(1)確認應邀請那一些個人、團體和機構參與調解;(2)這公共紛爭具體的問題所在;(3) 初步訂出調解程序的各步驟。
由於公共紛爭涉及的單位眾多,故為了能有序地進行跟著的程序,並讓所有參與者都有平等及公平的機會參與,公共調解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要由參與的各方在調解員的引導下確立一套基本規則。這套規則是關乎參與公共調解的各方在調解過程中一些行為標準(如都得尊重其他人的個人尊嚴)、程序安排及這次調解所涉及的範圍。
公共調解中一個相當重要的過程就是讓參與的各方有機會向其他各方表達其對這公共紛爭的看法、他們認為的問題所在、解釋己方的關注點、及列出他們得出結論所依據的假設及資料。這過程能讓各方增加對其他各方的認識,亦可讓各方一起審視相關的資料及數據。在調解員的引導下,各方可以在沒有威脅性的環境下互動溝通。
公共紛爭雖也會如私人紛爭般涉及金錢及物質的利益,但很多時都會同時關乎抽象的價值信念如公平公義。人們對自己的價值信念一般來說都是較堅持的,故公共調解可能較私人紛爭困難,正因為不是那麼容易令各方,如就一些金錢及物質的利益作出妥協般,願意修改自己的價值信念。
因此公共調解一旦涉及一些價值信念的紛爭,調解員必須利用機會,如讓各方都能平等地表達自己對紛爭的看法,促使各方明白及接受他們是生活於一個多元的社會,而社會是包含著持守不同價值標準的人。故要解決紛爭及和平共存,大家只能尋求最大的共識,在不影響自己最根本的信念下,儘能力包容不同價值信念。這是不容易的,但也可能是一些公共調解能否成的關鍵所在。
在這基礎上,調解員可鼓勵各方建議不同的解決方案,即使有一些建議可能看來是天馬行空,但卻有可能啟發其他人以新的角度去思考問題而得出另外一些可行方案。不涉及此紛爭的專家亦可被邀請建議一些解決方案。但在此階段各方不會對建議的方案作出評價,因這階段的目標只是儘可能羅列出可以有的選擇。
公共調解的最終目的是希望各方能就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案達成共識,但在對應採用甚麼具體的解決方案進行討論前,調解員應協助各方就如何決定解決方案訂出一套共同接受的客觀評核準則。這一過程的重要性是在於有了這套大家都能共同接受的客觀評核準則後,在跟著選取解決方案時大家的爭議就可減少。接著就是共同把這套準則應用到已羅列出來的解決方案建議,把不能符合的都剔除掉。從餘下的方案,調解員可協助各方從中整合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最後就是把這解決方案的草案寫出來,再透過參與調解的個人,交回他們代表的團體或機構討論。
在各團體及機構對草案作出討論後,調解員可再召開調解的會議,讓各參與調解的個人可滙報其團體或機構對草案的意見及修改的建議,調解員再就所提出的各項修改建議,協助參與的各方達成共識,而最終訂出解決方案的定稿。解決方案的定稿應還包括執行這解決方案的方法及程序,並設定監察實施的機制。
公共調解的獨特之處是在於在調解員的協助下,讓涉及公共紛爭的各方,能在平等及公平的基礎上,透過商談來一起去決定解決的方案,而不會是由政府或是強大的某一方所主導。能包含這商談的過程,正是公共調解較現有一些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優勝的地方,也使得出的解決方案能為各方接受並最終能真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機會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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