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法系列之七:商談性民意調查

上兩星期我介紹了公共調解,是能具備商談元素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這裏我會介紹另一種能包含商談元素的解決紛爭的程序,這就是商談性民意調查(deliberative polling)(James S. Fiskin, When the People Spea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Public Consult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簡單來說,商談性民意調查可分成多個步驟:一、負責商談性民意調查的機構從公眾中隨機抽取一個有代表性的樣本來參與就著某一項公共紛爭而進行的商談性民意調查二、被抽中參與者會先就著解決這公共紛爭可以有的解決方案進行第一次民意問卷調查。三、參與者跟著會參與進行商談的討論會議,但在之前他們會由負責商談性民意調查的機構提供一份與這公共紛爭相關的資料。這份資料應是準確、沒有預設立場或傾向性、平衡及不偏向某些利益、及包含面廣闊而不會有一些觀點被遺漏。

四、進行商談的會議包括兩部份。第一部份是小組的討論。參與者會被隨機分配到一個約十多人的小組。各小組在小組主持人引導下會進行商談式的討論,讓參與者有充份機會向其他參與者清楚解釋其對這公共紛爭的立場背後的理據,並有充份機會去聆聴其他參與者對這公共紛爭的不同看法。第二部份是大組的討論。參與者可有機會耹聽不同專家對不同解決方案的解說,而負責相關範圍的政府官員亦會解說政府的考慮點。在大組討論中,參與者可對各專家及政府官員就他們的建議或所持的立場提問。

五、在商談會議結朿後,參與者會就著這公共紛爭的不同解決方案進行第二次問卷調查。六、這民意調查結果會由負責商談性民意調查的機構,透過不同媒體如電視、報刊、互聯網向公眾公佈。

在之前的文章,我提到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的程序安排有四個向度,它們分別是(1)那些人能參與這程序;(2)有機會參與這程序的人參與的方式;(3)參與這程序的人之間在參與的過程中是否有商談的機會;(4)主持這程序的人扮演甚麼角式。按這四個向度來分析,我們可更深入了解商談性民意調查的特別之處。

從那些人可參與的向度,公共調解容讓所有受一項公共紛爭直接或間接影響的人參與,但主要仍是受影響的團體或機構的代表才能參與。故受影響的人必須能有足夠的組織力組成一個利益或信念群體,而這群體又要能為整體社會察覺得到並予以承認,這群體所代表的人才有機會參與公共調解過程中的商談。但若公共紛爭的影響是相當分散的,那可能差不多所有人都會受到或多或少的影響,那麼即使不同群體的代表能參與公共調解,那程序也未必能涵蓋社會內所有人的顧慮。也可能一些受影響的人因缺乏組織力去組成一個群體,那令他們連參與公共調解的商談的機會也沒有。

商談性民意調查的機制是以抽樣的方式去揀選參與者,被揀選出來的人雖不是某一利益或信念群體的代表,但只要抽樣有代表性,那麼他們應可以反映得到社會內大部份相關的利益或信念群體的意見,並能大體上把社會中所包含的其他不同意見,即使是一些未能組織起來的意見,都能在這過程中反映出來。

從參與的方式這向度看,有時候公共紛爭並不是單純多方之間的爭議,而政府負有管治的最終責任,始終得要基於公共利益去決定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案,故一些公共紛爭未必適合完全交由公共調解去幫助受影響的各方去自行達成協議來解決紛爭。但受影響的人和群體對紛爭的取態仍會是政府決定甚麼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解決方案的重要考慮。若要在解決紛爭的過程中加進商談的成份,那就得要採用另外能有商談元素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

商談性民意調查並不會就一項公共紛爭採用甚麼解決方案作出最終的決定,但由於社會內的不同聲音已在商談性民意調查經商談程序得到充份反映,而民意調查的結果又經媒體廣泛報導,若政府在作最終決定時偏離民意調查的結果,那麼政府就必須向公眾詳細交待。參與商談性民意調查的市民雖不會直接決定一項公共紛爭應如何解決,但他們的意見卻會對政府決策產生很大的影響力。

從商談的元素看,公共調解讓所有涉及紛爭的團體或機構透過它們的代表進行商談,而商談性民意調查則讓被抽樣揀選出來的市民代表著整個社會進行商談商談性民意調查與一般的民調查的根本分別就是讓給與意見的市民不是單憑一時的觀感,而是在掌握充份資料後,亦有機會與不同意見者開誠布公地討論,並可直接向專家及官員質詢,經深思熟慮後才提供他們的意見。因這些意見是經過慎重的商談程序而得出來的,故它們具有更強的代表性、認受性及說服力,是政府所不能忽略的。

從主持程序的人這向度看,我之前議建公共調解可由一個獨立及具公信力的法定機構負責,商談性民意調查也可同樣由這個法定機構或獨立的學術機構負責。商談性民意調查因包含了商談的元素,故會比一般的民意調查昂貴得多,但因它對解決公共紛爭所能提供的指引性作用很大,故由公帑去承擔商談性民意調查的費用應是合符社會整體利益的。在商談性民意調查程序中,尤其是負責主持大組討論及小組議討論的主持人,他們的角色會近似調解員,由他們引導參與者去達成一些共識的意見。他們亦會是由上述的法定機構任命。

要開展商談式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未來的方向是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進行公共調解或商談性民意調查。同時間要培訓一群能敏銳於多元社會內公共紛爭的性質,明白社會內不同利益或信念群體要共存的現實,和掌握調解公共紛爭的技巧的公共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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