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法系列之四:商談對解決紛爭的重要性

在這系列的文章,我之前提到要設計有效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其中一個重要向度是這程序要容讓參與這程序的人之間在參與的過程中有商談的機會。商談的程序要求包括了:一、參與的各方都會被提供與這公共紛爭相關的充份資料。二、參與這程序的人有充份的機會向其他持不同意見的參與者清楚解釋其立場背後的理據,並有充份機會去聆聴不同意見者對這公共紛爭的不同看法。三、參與者之間有機會進行詳細的對等及面對面的討論。

我也以一些現在常用以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如諮詢、立法會議決、訴訟,甚至公投,因缺乏商談的成份,故認為這些程序並不是最有效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的有效性當然是在於這套程序能有助於成功解決公共紛爭,而之前我的評論都好像是假設了商談是一套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最有效的元素,故缺乏商談的解決公共紛爭程序就不會是有效的,但我還沒有清楚解釋為何商談能產生這作用。本文就是希望能為這一點作一些補充。

商談能為解決公共紛爭之龥,是基於對人性及出現公共紛爭的社會的一些基本假設或要求。有一些人可能不同意商談能解決公共紛爭或認為公共紛爭並不一定要有商談才能解決,或就是因為他們不同意這些基本假設或要求,或認為現今社會未能達到這些基本假設或要求。

首先、商談相較於其他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為解決公共紛爭程序是加進了兩點關鍵的元素。第一點是受公共紛爭影響的人有機會參與這程序與其他不同意見者一起討論大家的分歧,第二點就是他們有機會就解決方案共同作出決定達成共識。有了這兩點,即使解決方案並未能完全滿足他們原先的訴求,但在作出了共識的決定後,他們也願意接受結果。這是假設了一項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案的認受性是源自受影響的人能參與討論及決定這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案。

換句話說,若一項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並未讓受影響的人參與討論及決定,那麼得出的結果也不會有認受性,也不會為受公共紛爭影響的人所認同接受的。當然事實上人們是否只會因有了商談才願意接受結果是需實証的証據去支持的。在不同的社會,人們會願意接受甚麼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是會有不同的。可能在一些社會,人們是願意接受由一些擁有權威或智慧的決策者去定出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案的,那麼即使他們沒有機會參與討論及決定,那也不會影響解決方案的認受性。但在現今香港多元的社會,公民對自己的權益是那麼敏銳,我相信商談是一個重要的元素去讓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法為人們所認受,雖不至於是唯一的元素。

在之前文章我已指出商談能否成功解決公共紛爭,是取決於參與者的態度。故商談另一個對人性及社會狀況的基本假設,就是參與商談程序的各方人士,在這過程的各個部份,包括了在掌握公共紛爭的資料時,表述自己的立場時,聆聽不同意見者的意見時,在與不同意見者進行討論時,都能對不同意見者有起碼的信任及尊重,並能保持開放的態度,按大家所可能共同認同的標準,在評估不同意見者的意見後,願意修正自己的立場以使各方能就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這些對參與公共紛爭程序的人的要求是不低的,也的確不是所有人都能秉持這種態度去參與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因那對公民素質是有一定程度的期望的。但也同樣是因香港現在所處的社會發展程度,若人們不去學習這種處理公共紛爭的態度,很難想像只是由一方以粗暴的語言去提出自己的要求,並把所有不同意見者都妖魔化,公共紛爭就可以得以解決。即使有了民主的選舉,那也頂多是由社會中的多數去主導決定,但若少數人在決策過程中沒有機會透過商談去表達自己的訴求並得到大多數人充份的尊重,他們會否接受由大多數人所作的決定也是一個疑問。只要這少數達到一個關鍵的數目令他們的聲音不可被社會忽略,即使有了民主普選,涉及他們的公共紛爭也是不能化解的。

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假設是人們之間所存在的公共紛爭,無論是源自資源分配或信念的衝突,涉及公共紛爭的各方雖存在分歧,但分歧的程度並不達一個難以化解的程度,也即是說紛爭還是有機會可以透過商談而得以化解。換句話說,若社會的公共紛爭已達到一種兩極嚴重分化的程度,那麼可能任何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包括了商談也不可以解決的了。若一個社群中的公共紛爭已達到那種程度,那結果可能是這社群(國家)要分裂為兩個至多個社群(國家),因出現分歧的各方已不再處於同一個社群內,紛爭就可以因而得以避免,但其實紛爭還是未得以解決的,只是紛爭可能由國內的轉化為國與國之間的。

其實這反而提醒我們不能容讓一個社群內的公共紛爭達到一個那麼深的程度,不然這社群將陷入萬劫不復之境地。

可能不是所有社群都要依靠商談來解決公共紛爭因這社群的人願意接受不經商談而得出的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案,或不是所有社群都能採用商談來公共紛爭因這社群的人不具備能商談的素質或人們之間的分歧已達連商談也不能化解的地步,但我相信商談對香港人及香港的公共紛爭應是有積極的義意的。

下星期我會建議一些能具體地把商談的元素包含在內的解決公共紛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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