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

回贈與回購

為解決三條過海隧道流量失衡政府委託的顧問公司建議以對隧道使用者提供隧道費回贈的方法去調節隧道的流量,而非很多人建議的回購東、西隧。要比較那種方法較好,可能要先弄清楚為何要回購或回贈。

若政府的最終目標是要透過某種方法去調節隧道費去平衡流量,那麼那種方法較好,就應看那一個方法在這時候能達致目標的可行性是較高,而不應與過去政府的一些錯誤決定混為一談。回購能達致目標是因政府若能擁有三條隧道,那政府自然可以全權決定三條隧道的收費。但由於東、西隧隧道公司的專營權年期還有六及十三年,若現在向兩間公司商談回購,可以想像兩間公司尤其是西隧公司必會要求龐大的溢價,談判過程必然艱巨且漫長。故回購雖能達目標但卻會耗用大量資源及時間。

回贈同樣是要達致調節隧道費去平衡流量目標,但相對上實行的難度會較低。政府可以直接與兩間隧道公司商討,道公司只向隧道使用者收取一個由政府定出的隧道費,再按每天實質汽車流量,向政府取回正式隧道費與政府所定隧道費的差額。雖然政府仍要與隧道公司商討安排細節,但涉及的只是一些行政措施,故能達成協議的機會相對上會較大及較快。且結果是隧道的流量會增加,亦即收入會增加,隧道公司沒有太大的理由去拒絶。

若使用回贈這方法,有人或會質疑為何要用公帑去補貼隧道使用者。的確隧道使用者會因回贈的安排而得益,但若能成功平衡三條隧道的流量,所有人耗在交通上的時間就會大幅減少,那亦會令整體社會的生產力有所提升,故回贈主要並不是要補貼隧道使用者,而是用公帑來改善隧道交通這公共利益。

下星期續談關於回贈建議其他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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