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再談隧道費回贈

上星期談了若要處理三條過海隧道流量不均的問題, 還是要透過調節各隧道收費來達到。回購是透過擁有各隧道控制權來掌控隧道收費,這方法雖能達到目的,但與兩間隧道公司談判賣價將涉及大量資源及時間。回贈雖也要與兩間公司商討安排,但難度必不會較回購大,故是較可行及更具彈性。

有說法指回贈是以公帑補貼隧道使用者及隧道公司,但回購其實也一樣會有補貼,且補貼可能要較回贈更多。但若我們明白所付出的公帑的根本目的是要達致改善各隧道的流量這公共利益,令整體社會耗在交通的時間大幅減少,那麼回贈即使會讓隧道使用者及隧道公司得益,那也不是不公平。

亦有人擔心若不回購而只以回贈來調節隧道費,因政府沒有兩間隧道公司的控制權,那東、西隧可能在引入回贈後再加價。由於有了政府的回贈,它們就不用擔心流量會因隧道加價而減少。以香港企業一向那種賺到盡的心態,這憂慮也不無道理。因此政府必須事前與東、西隧公司達成協議,一旦引入回贈,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們是不可加價。

由於回贈措施必會令東、西隧流量增加,也即是它們的收入必會增加,若在協議中規定若隧道流量在回贈安排下相較未引入回贈措施前,能維持一個特定百份比的增加,它們就不可加價。當然兩間公司不一定要接受這條件,但這安排不影響它們對隧道經營權的年期,但又保証收入會增加,那其實是百利而無一害。的確它們是要放棄加價權,但加價最終目標不外是營利,而在香港現在這樣的政治氣氛下,公共事業加價必會引來市民強烈反應甚至杯葛如大家樂事件般,若有政府透過回贈協議可保証每年營利有提升,而又不用承擔政治風險,我看不到一個理性的企業有甚麼理由會拒絕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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