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0日 星期六

法律與道德:那種道德?誰的法律?

法律與道德是法理學的老問題。在上世紀六十年代,英國就曾出現一次關於法律與道德的大辯論,觸發點是肛交應否非刑事化。大法官Lord Delvin及法律教授H. L. A. Hart 進行了一場關於法律應否用以執行道德規範的爭辯。Delvin認為道德是維繫社會的重要元素,故法律理應可執行道德規範。Hart則認為法律應是中立的,不應用以執行道德規範。但細閱他們的觀點,其實真正的分歧並不是法律應否用以執行道德規範,而是執行那一套道德規範。Hart支持的是一套尊重個人選擇的道德規範,Delvin則支持一套來自傳統和宗教的道德規範。

香港也先後出現多項涉及法律與道德的爭議。遠一點有是否立法規管性傾向歧視、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擴展至保障同性同居關係和安樂死的爭議。近一點就是變性人的婚姻權利及代母產子的爭議。和DelvinHart的辯論一樣,同樣涉及法律應執行那一套道德規範,是較尊重個人選擇的後現代、後物質主義的一套,還是較強調傳統的一套。

即使說香港憲制上已有了人權法,故在法律制度上理應是選擇一套與人權標準相符的道德規範,但在這些爭議,一些較尊重個人選擇的訴求是否必然屬人權保障範圍,或較強調傳統的道德規範就是否必然不符合人權的要求,也並非絶對。

但在DelvinHart的辯論中並未直接提及的,就是即使法律應去執行一套較尊重個人選擇的道德規範,但應由誰來決定或制定這法律呢?由法官代表著整個法制去決定、或由立法會內的市民代表去決定、還是由全港市民透過全民投票方式去決定呢?還有沒有方法可讓持不同意見的人能透過公平及開放的平台去商討如何處理這些具爭議性的議題呢?這方面的討論可能還是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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