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調查梁展文的專責委員會公開報告,嚴厲批評屬問責官員的公務員事務局長俞宗怡判斷嚴重失誤,及多位曾參與處理梁展文申請屬公務員的官員失責或疏忽。報告亦認為梁展文和新世界的鄭家純及梁志堅之間關係,有延後利益回報之嫌。
報告發表後,梁展文發表聲明指曾考慮提出司法覆核,但最後打消了這念頭。即使他真的提出司法覆核,對立法會行使《基本法》及法律的權力調查行政官員,除非程序或決定明顯與《基本法》的規定有衝突,法院應不會干預立法監察行政的行為。
在香港以「行政主導」原則為基礎設計的行政向立法負責的機制,立法會只有調查權,卻沒有對官員(無論是問責官員或公務員)直接的懲處權。在現行「高官問責制」下,問責官員只向特首問責,立法會作為市民的代表也沒有憲制權力迫使犯錯的問責官員下台。立法會所能發揮的監察功能,只能透過調查及發表報告把問責官員的失誤暴露,由公眾輿論去迫使特首實質懲處問責官員。
公務員因其性質,雖不須負上政治責任,但若他們是失職的話,立法會雖同樣無權處理,但行政機關已設有內部的制衡機制,可對失職的公務員進行紀律聆訊,若証明有「行為不當」,可對公務員作出懲處。前投資推廣署長盧維思因維港匯的失誤,亦曾被紀律聆訊,並被裁定「行為不當」而受處罰。當然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也可如盧維思般對紀律聆訊的程序和裁決及處分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至於非屬問責官員及公務員的人士,立法會當然沒有權力制裁他們,但若他們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那麼就會由執法部門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並由負責檢控的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起訴,再由法院決定是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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