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司法公義還是司法霸權?

回歸以來,斷斷續續對特區法院行使司法覆核的權力有意見。最近原訟法庭就港珠澳大橋的訴訟,裁定環保署署長批准港珠澳大橋有關空氣質素環評報告,採用的原則未符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要求而把它們撤銷,又再惹來對特區法院司法管核權的嚴厲批評。

批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批評指司法覆核這套程序易被人濫用,一些「刁民」或「政棍」,當特區政府按合法程序制定的政策或法律不合他們意時,就利用這套程序去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阻撓特區政府施政,為自己撈政治利益,不符整體社會利益。由當年領匯案的盧婆婆及懷疑是在背後撐腰的鄭大班,到最近港珠澳大橋案的朱婆婆及懷疑是在她背後發功的公民黨,都是這種批評的對象。

第二種批評指特區法院在行使司法覆核權時,過度干預特區政府施政,阻礙特區政府有效施政,違背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原則。這種批評是更早出現,是關於終審法院在內地子女居留權的訴訟的裁決,而現在原訟法院有關環評報告的裁決,也是惹來這種「不識大體」的批評。

出現這種批評,有其政治及社會背景,我也多次撰文,從理論層面回應這種批評,這裏不想重覆。

而事實上,特區法院已在行動上回應了第一種批評。所有司法覆核申請都要先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在取得許可後,才可向相關的政府部門作出全面的司法覆核訴訟。終審法院於零七年Peter Po Fun Chan v. Winnie CW Cheung and Another 案中,為申請許可設定了一個更高的門檻:「合理爭辯的申索」。這令由零八年開始,能成功申請許可的數字大幅減少。那其實已令所謂「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機會大大降低。能成功取得許可並由原訟法庭進行全面審理的案件,甚至原訟法庭判令司法覆核申請成功的,提出者必是有相當的理據,實難以說他們是純為制造麻煩而去提出司法覆核。

至於第二種批評,前任終審法院官首席法官李國能及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都先後多次強調特區法院在處理司法覆核的訴訟時,特區法院僅是為相關的行政決定、政策或法律「釐定合法性的界限」,而法官在作裁決時,「須嚴格根據案件事實來考慮適用的法律,在處理所有案件時,由始至終,都是以法律為依歸。」

他們都曾苦婆心地向香港市民說,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並法庭的真正角色,「並不是替他們解決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

對第二種批評及法院的回應,有兩點值得思考。一、一個司法覆核申請能由法院裁定為成功,那即是說相關的行政決定或政策必是不合法。現在關於環評報告的裁決只是由原訟法庭作出,特區政府可透過上訴機制去尋求最終裁決,以確定特區政府的做法是否真的不合法。但若不合法的決定我們也容讓它繼續作下去,而只是為了要令中港融合,那就會把香港的法治也真的「溶」掉了。

另一點是為何法院雖呼籲港人不要把複雜的政治、社會及經濟爭議帶到法庭去,但近年仍是出現如領匯、保護維港及這次港珠澳大橋這類型的案件呢?一個可能的解釋,是人們不覺得現行的政治參與機制,如立法會及其他諮詢組織能充分及公正地反映他們的意見,甚至認為現行這些政治參與機制是不公平的,故只有運用一個他們認為是較公平的司法機制去尋求公義。當然司法程序也不是絕對公平,但至少人們認為這機制能有更大機會得到公平的決定。

有批評指法官並非民選,根本不應有權對由民選產生的政府所作的決定指手劃腳。先不論特區政府及立法會都還未符合真正民選的要求,也不論即使非民選的司法機關按民主的理論也能符合民主的要求,我們要問的是為何港人仍普遍覺得由非民選的法院就一些爭議極大的問題作出裁決會是享有更高的認受性或正當性呢?

這或許是因為司法機關是獨立地,以一套符合公平程序要求的訴訟程序,在考慮了各種觀點後,公開及專業地,依據詳細的理由去作出裁決。在法治制度之下,司法機關所發揮的作用,斷不能簡單地說是司法霸權就可抺掉的,至少這不是大部分港人所能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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