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2日 星期日

法治的警號已響起

法治能否得以建立及維持,很在於法律條文是否普遍地被法制內的人所尊重。 法律只是一紙文書,它本身沒有甚麼神奇魔力,要令法律能發揮管理社會的規範功能,就要那些受法律規管的人,及擁有公權力去執行法律的政府官員,都自覺地遵守及按照法律的規定而行。

但法律條文的理解很多時候並不一定是單一的,不同人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可以是不同,因而產生法律紛爭。受法律規管的人與負責執行法律的政府官員就可能對相關法律有不同理解。法治是依靠獨立及專業的法官,透過公開及符合程序公義的程序去對相關的法律條文及法律紛爭作出裁決。但法官無兵無馬,他的裁決能否有意義,取決於法律紛爭的各方會否自覺地自願受裁決的規範, 即使這結果是對他們不利的。

因此,法治是脆弱的。法治能否得以維持,全在於人心是否繼續普遍地尊重法律及法庭的裁決。香港的法治是經過幾十年一點一滴地累積起來,才能達致現在的水平,實在是得來不易。但要破壞法治,卻可以很容易。只要人們看到擁有公權力的政府官員或一些在社會內有很大影響力的人,不再尊重法律或法庭的裁決,那麼人們對法律的規範功能的信心就會減弱。持續下去,法治的基礎就會被動搖,法治可以是一下子就倒下來。那就像拆去在一座建築物其中一條支柱,可能建築物一時三刻還不會倒下,但根基已不穩,再加上一些風吹雨打,它就可以突然間倒下來。因此,我們對香港法治,必須是義無反顧地捍衛,是沒有任何一點兒妥協空間。

特首日前在立法會的答問大會上,就著最近有關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的訴訟,主動地提出有些「政客在大型基建項目快將上馬之際,借環保、保育之名,利用法律程序或其他手段加以阻撓,為求達到一己的政治目的,不惜損害香港整體和長遠利益。」在回應問題時,他明確地說要深思有沒有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特首這些言論對香港的法治已構成很大的衝擊,對香港的法治已做成了破壞。

按現行法律的程序, 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必須達到由法庭已設定的一個不低的門檻,要有「合理的爭辯理由」,才可獲得法庭批出許可。而有了許可,案件才會正式進入訴訟的階段。在這案件,申請人在原訟法庭是勝訴的,那表示申請人必已達到這門檻的要求,更被法庭認為是有法律根據的。那怎可以說是有人濫用司法覆核的程序呢?那是不是說人們按法律所賦與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若是會影響基建的進度或社會的經濟, 政府就會認為他們是濫用程序而不享有這權利呢?法庭的裁決若是影響了經濟發展、拒絕了創造就業、或拒絕了香港與地進一步融合,那是否法官也是別有用心呢?法庭的裁決亦不用遵守呢?這些言論明顯是與法治相悖的。

特首當然可巧妙地辯說這些並非他個人的意見,他只是引述社會有這種聲音而已,要大家深思。但作為香港特區政府擁有公權力最大的一人,問題並不是他是否真有這些想法,而是他是否知道以他的說法,是否會合理地引發人們懷疑特區政府和他自己作為特首,也有相同的看法。若他的言論會產生這種後果,對法治的破壞已經做成了。即使特首個人不認同這些意見,他也信誓旦旦地要維護香港的法治,但他卻缺乏敏感度,不知道這些言論是會損害香港法治的。即使只是引述它們也會強化了它們對香港法治的破壞。這是他作為香港特區最高的領導人所不應不知道的。

現在的情況好像又回到十多年前內地子女居留權的爭議中,現在的特首與當年的特首一樣,眼中只有經濟發展這種整體利益,卻看不見維護法治同是香港整體利益的。當年董建華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實質推翻了終審法院的裁決,現在也有人公然提出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去推翻法庭的裁決,卻好像不知道這案件根本不涉及基本法,故連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是無法可釋,無法律權力去推翻法庭今次的裁決。如全國人大常委會真的要去推翻法庭的裁決,香港的法治就蘯然無存了。難道特首連那麼顯而易見的,都被那些大橋、鐵路遮掩了他的雙目,令他看不見嗎?

當前我們最重要的,就是要吹起維護法治的警號,提醒香港人,我們一直那麼重視的法治,現已受到威脅。我們必須發出清楚的訊息,為了香港的整體利益及香港每一個人的福祉, 是不容許任何人,即使是最有權勢的人, 作任何事去動搖香港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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