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警方動用了大量警力執行保安工作,對任何懷疑是示威的行為都加以壓制,如有副總理到訪的私人屋苑的住戶因穿著印有平反六四字句的上衣就被警察帶走,及在副總理到訪港大時,有希望向副總理表達平反六四意見的港大學生被「禁錮」在梯間。警方亦對記者的採訪作出了多種限制。
警務處長曾偉雄解說當每次有政要訪港,警方都會做好風險評估,制定及執行保安措施以確保政要安全。因近日內地曾發生恐怖襲擊,故採取了今次如此級別的保安措施。他提出市民示威的權利不能凌駕於其他人的安全之上。曾處長的解說明顯地讓人看到警方對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權的保障的理解是粗淺及粗疏的。
香港市民的言論、集會、結社、示威等權利自由都是受《人權法》所保障的。誠然香港人這些受《人權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是可以受到限制的,但所有限制人權的措施都要符合《人權法》的要求,包括了所有限制都要有合理的原因為依據。保障政要的安全可以是限制人權的合理原因,但在《人權法》下,評估的起點是保障市民的基本人權是優先的,而非限制市民的人權的理由(也就是政要的安全)是優先。曾處長的理解粗淺之處正是他不明白在香港的人權保障系統下,人權與限制人權的原因之間的相互地位並不是對等的,市民示威的權利的確是具有凌駕性地位的。
另外,只有當警方有足夠的証據証明政要的安全是真的有受到威脅的可能性,警方才有權對市民的基本人權作出相應的限制。曾處長只是說近日內地曾發生恐怖襲擊這種一般性的說法,但卻沒有解說清楚警方是否有收到情報指有人會對副總理施襲,也沒有提供清晰的証據顯示那些出現在「核心安保區」內的人真的是意圖向副總理示威,並這些所謂意圖示威的人會作出任何行為會威脅到副總理的安全。這就是警方粗疏之處。若警方真的是擁有這些相關的証據,那警方就得向公眾清楚交待。這也不是要求警方公開其情報來源,而只是要求若警方對今次保安要求的評估是基於確實的情報而不只是依據一般性的分析,那只要明確說出就可以了。
即使警方真的有足夠理據証明政要的安全是有可能受到威脅,但所有限制香港市民基本人權的措施都要是必須的。這包括了兩方面的要求:一、限制的方法與限制的目的要有理性的關連,即所用的方法能實際上用以達成限制的目的。二、所作的限制要合乎比例,即沒有其他限制較少但又同樣可達到目的之限制方法可供警方採用。
當然把所有示威者都阻隔在與政要一段相當遠的距離之外,那是與保護政要的安全這限制目的有理性關連的。但這卻明顯是不合乎比例的。容讓示威者在較近的距離向政要表達他們的意見,只要在現場有適當的措施以確保他們的行動是和平的,實在看不到這如何不能達到保護政要安全的限制目的。這是警方另一粗淺及粗疏之處,就是採用了一種純是便利警方工作的做法,一律是「來者必拒」,但卻忽略了市民示威的基本權利。
曾處長雖強調警方執法時並沒有政治考慮,但從警方對人權保障如此粗淺及粗疏的理解,有人懷疑警方在規劃中央政府要員訪港時的保安措施是有政治考慮,就是不要讓中央政府要員聽到港人對中、港事務的一些反對聲音,令他不快或令在場特區政府官員尷尬,也不能說是不合理的。
當然香港現在的情況,還遠未達到「警察城市」的地步。我也有信心香港警方以其一向備受尊重的專業水平,也不會墮落至此。香港市民及警隊內的有識之士,也不會容讓香港警察作如此的質變。但最近的事件卻的確是向我們發出了警號,警權實有朝錯誤方向走之嫌,威脅到香港社會一直尊崇的核心價值,就是我們所尊崇的個人自由及基本人權。警方尤其是曾處長本人,必須向廣大香港市民公開交待其對人權保障的立場態度,以釋大家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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