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兩種人權觀

在上星期的文章,我批評警務處長曾偉雄的人權觀是粗淺粗疏,但之後從特區政府高層及一些社會人士就著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保安問題所產的爭議而發表的言論看,我看到的是特區政府官員對人權的看法可能並不是粗淺粗疏而已,而可能是特區政府以至香港社會內存在著一套人權觀,而這套人權觀卻與香港法院多年來根據人權法及國際標準而發展出的一套人權觀有出入。

這一套人權觀,或可稱為「平衡觀」。在這套人權觀下,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雖然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但政府也必須考慮其他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社會秩序等。政府的角色就是按政府官員的專業判斷在基本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間取一個平衡,故這套人權觀是稱為「平衡觀」。

不深入地看,可能不少人都會以為這套人權觀就是人權的真義,不少支持人權的人可能也是用 「平衡」這種表述方法來理解人權。「平衡觀」看來是挺合理的。大部人都會認同個人的人權不是絕對的,政府把人權看為一個重要考慮點,已是尊重人權的表現。在考慮保障個人的人權時,政府也需要考慮一些可能會影響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要顧及國家領導人的感受及香港未來經濟的機遇等),在兩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

但若我們把「平衡觀」與上述香港法院按人權法及國際標準所發展出的一套人權觀相比較,我們就可看到它們之間存在著微妙但非常重大的分別。這另一套人權觀可稱為「必須觀」。

在「必須觀」下,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相較於「平衡觀」,並不只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而是擁有優先受保障的憲法地位的。人權這種優先的地位並不令它變成絕對,人權同樣是可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基本人權,故這人權觀是稱為「必須觀」。

一些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可以作為限制人權的原因,但因要符合「必須」的條件才可限制人權,「必須觀」還要求任何限制人權的措施得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對甚麼才是足夠的社會整體利益、這社會整體利益是否真實地受到威脅而需要限制人權去保障它、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真的可實質地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 是否有其他能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而又可以對人權限制較少的方法,「必須觀」都會有很嚴格的要求。這樣細看之下,我們就可以看到與在「平衡觀」下,很籠統地說要平衡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必須觀」對人權保障的程度是遠為嚴謹的。

「平衡觀」與「必須觀」另一個關鍵性的分別就是在作出限制人權的措施時政府所應負的責任。在「平衡觀」下,對怎樣才是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最恰當的平衡點,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那已經符合要求了。但在「必須觀」下,政府官員即使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也不能只是憑藉他們的主觀判斷或所謂的「專業判斷」,而是需要提出客觀的証據去支持他們對限制人權所採取的措施能符合上述提到「必須」的各個要求。

現在社會內就就著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保安問題的激烈爭議,正是這兩種人權觀之間的爭持。其實這也不是香港第一次出現這種人權觀間的爭持,遠至九十年代關於是否應制定人權法的爭議,及在零三年關於二十三條立法的爭議,都是同出一轍。

只是想不到人權保障經過二十多年的時間,經香港法院先後在多宗案件中作出重要的裁決後,香港政府的官員、政界以至香港社會的一些人的政治及法律文化裏,好像在人權理念上未有寸進,甚至有些倒退,到了這時候竟仍是在爭論香港應採納那一套人權觀。

幸好透過今次事件,再一次讓香港市民醒覺到特區政府的人權觀仍有著那麼大的落差,及時地為香港的人權保障發出了警號。接著就是我們的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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