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外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的合憲性,有意見認為特區政府應提請人大常委釋法,以防大量外傭及其家人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上星期我已指出即使外傭勝訴,他㥃也不會自動成為永久性居民,因他們還得向入境處處長証明他們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即使他們成為了永久性居民,也不代表他們的家人必然可用家屬身份來港,因還得向入境處申請,而過去入境處對這類申請的審批都是很嚴格。換句話說,真的出現大量外傭湧港的機會並不是那麼大。
但由人大常委釋法卻不是那麼簡單。憲法賦與政府機構的權力大體可分為常規和非常規權力兩種。常規權力是政府機構在發揮憲法所規定的功能時所必須在日常運作中行使的權力。非常規權力則是指政府機構在日常運作以外行使的權力,而通常是因社會處於不正常的狀況,導致政府機構要動用非常規權力來使社會狀況回復正常。
按《基本法》,特區法院和人大常委都可解釋《基本法》,但以常規和非常規權力去看,特區法院釋法是在行使其常規權力,因特區法院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審理案件,若案件涉及《基本法》條文, 特區法院必然要釋法才能裁決案件的爭議。
人大常委根據《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直接釋法的安排,表面看雖好像是常規權力,但因著「一國兩制」的安排,在應用到特區亦產生了質變而成為非常規權力。《基本法》對人大常委在訴訟中釋法定下了嚴格條件,而人大常委的一般職權亦不涉及具體訴訟。另外,人大常委雖曾應行政長官的提請釋法,但這安排在《基本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故人大常委釋法並不是常規權力。
若是這樣的話,人大常委應只在特區面對不能如常地行使其常規權力的例外情況下,才應釋法來回復特區至正常狀況。現在關於外傭的案件,應還不屬這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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