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改變人的行為,而法律作為管治的重要工具, 亦常被用來改變人的行為。以最近一宗案件為例, 一座大廈的一戶人在門前燒香拜神,同層的另一戶人因所發出的煙令她及家人感不適,興訟控訴燒香的那戶的行為構成滋擾,申請禁制及賠償。法官最後裁定指控成立,判賠償港幣七萬五千元,不過沒完全禁止燒香,但限制得採用環保香,只可每天燒香兩次,每次半小時。這案件可看到法律如何及是否能改變人的行為。
由於法官已判令指控成立,並頒令限制行為及要作賠償,基於理性的考慮,如人不想再有金錢的損失,甚至因違反法庭禁令而要負上另一重法律責任,那他只可改變自己的行為,按法庭的規定燒香。法律最大的功能就是強制性,亦是這強制性令人改變行為。不過要能成功以法律去改變行為,還得視乎執法是否有效。今次是受害人提出訴訟,經歷一段不短時間才能得到裁決。以法律的強制性去改變人的行為是昂貴及費時的。
法官在裁決其實也提出了人雖有權以任何形式參拜所信奉的神,但若有關行為不能對別人造成滋擾。不過從報導看,被告人似乎並不太接受這說法,不認為燒香會造成滋擾,只是原告人太敏感,但迫於法庭的裁決才改變行為,而非真心相信法律的要求而改變行為。
我們可看其他也燒香的人的反應,會否因這裁決,基於認為不應對其他人造成滋擾而改變行為,不是等到別人提出訴訟才這樣做。這就是法律的另一功能,是透過確立行為的道德標準,以道德規範去改變人的行為。
但法官在裁決中也提出這次的紛爭其實不應弄至對簿公庭的,其實雙方若能平靜氣對商討涉及的紛爭,了解對方的關注是甚麼,雙方或能達成協議解決紛爭。這是法律的另一可以有的功能,就是設定能促使人自願商討紛爭的程序(有別於由法庭去裁決紛爭的程序);那人的行為也會因而改變,但卻是因應與其他人的行為協調後而作出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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