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9日 星期三

行賄與法治意識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二一一年行賄指數反映各國家及地區的公司、企業到海外投資時的行賄機會調查訪問了各行業商業機構高級行政人員,以了解他們的公司在海外地區經營業務時,行賄的可能性有多少,再按所得分數組成行賄指數排行榜,得分愈高(最高十分,作出賄賂行為的可能性愈低。在二十八個國家和地區,香港的行賄指數得七點六分排第十五位,只處於中游位置。

同一機構也有在全球作調查,看在本國或本區裏面出現貪污的機會,得分愈高(最高十分貪污的情況就愈低。在一百七十八個國家和地區中,按二零一零年的報告,香港得分是八點四分,排第十三位,明顯屬上游位置,即出現貪污的情況是低的。

香港在這這兩個報告中的不同得分說明了甚麼呢?我們或可這樣理解,香港企業的高層人員,在香港本土有著嚴格的防貪制度及法律下,並不敢作出賄賂的行為去為企業或自己謀取利益,因他們知道貪污的行為會被揭發的機會是很大的,而事敗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也是相當沉重的,故他們不會冒險進行違法的賄賂行為。

但當他們到了外地進行商業活動時,尤其是在一些本身法治不彰的國家或地區,因有關打擊貪污的法律和制度並不能有效執行,而在當地的文化下,賄賂能為其企業或自己帶來很大的實利,故他們對賄賂行為的抗拒性,就相對上並不如在香港時那麼大。

這可顯示香港的防貪及法治意識其實並未在港人中有很深的內在化。當他們知道違法的貪污行為會被揭發的機會是大及懲處是嚴厲的話,基於害怕受罰,他們大多都會守法不進行賄賂的行為。但很多人未必是從內在的價值出發,認為行賄根本是一種他們所不能接受的行為,故當賄賂行為會被揭發的機會是不大,和能為他們帶來很大的實利時,他們行賄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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