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立法「原」意?

在外傭居港權的案件中,原訟庭林文瀚法官按終審法院多年前已訂下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法律原則,按普通法的原則,也就是主要看憲法的文字意思,在文本的語境 (literal context) 下,確認條文的「目的」(purpose),來解釋相關的基本法條文,並裁定入境條例把外傭居港期間豁除於「通常居住」以外的條文,因違反了基本法而無效。

有人提出法官應以「立法原意」的法律原則來解釋《基本法》條文,那就不會得出外傭有權申請居港權的裁決了。「立法原意」之說,重點是其中的「原」(original),也就是要求法庭在解釋憲制文件時,應以制定憲法的機構在立憲時對條文「原」先的理解為主要依據。但要這樣做,法庭就要在憲法的文本以外,還得從制憲機構在立憲時所留下的記錄中尋找它對某一條憲法的條文的立法「原」意。

「立法原意」也是一些普通法法制(如美國)用以解釋憲法的法律原則,但這原則一直以來都存在著爭議。一、制定法律包括了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所有在法律管轄範圍內的人,在知道法律的內容後,能自行規劃自己的行為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或透過法律去進行某些法律所容許的行為。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般人雖或也有機會看到制憲機構在立憲時所作的記錄,但要從中找出「立法原意」來確定法律條文的意思,比單純按憲法的條文去掌握其立法目的,是困難及複雜得多。以「立法原意」去解釋憲法。相信是沒有太多人,即使是有法律訓練但非專門研究憲法的律師,能輕易得出憲法條文的意思的。因此,以「立法原意」去解釋憲法與法治原則是存在潛在的張力的。

當然這不是說按憲法的文本意思去解釋就是容易的,因法律條文的文本意思也可有多於一個合理解釋,只是相對於「立法原意」,普通法的解釋原則應是較清楚而已。

二、以「立法原意」的法律原則去解釋憲法,其精神是從現在向以前回望的,因條文現行應採用哪一個意思,是要按過去制憲機構在立憲時對條文的理解來解讀。但社會變化可以是相當快的,尤其是在多年前制定一份憲法,很多在當代執行時碰到的問題,可能是當年制憲時沒有想過或即使想過也已與時代脫了節。而憲法又通常都需要較複雜的程序才能修改,若堅持按立法原意去解釋憲法的條文,那可能得出非常不合時宜的解釋。

按憲法文本的字義去解釋,至少理論上讓法律條文的意思可因應著時代的變遷而作出適應,這也是常有人提出憲法是「活樹」(living tree)的說法。憲法一旦制定後,就有了自己的生命,可以與社會共同成長,其精神是向前而非向後看。

三、即使我們接受要以「立法原意」去解釋憲法,但在實際操作時卻會碰到非常大的技術困難,那就是如何合理地確定某一條文的立法「原」意。制憲機構通常會是由多人組成,那麼哪一名委員的意見才能代表制憲機構的原意呢?這也假設了制憲機構在當年立憲時曾有系統地整理及儲存制憲記錄,但現實卻未必如此。基本法的制定過程就未能這樣做到。

即使我們能從一大堆制憲記錄中找到一些與現行爭議的條文的有關材料,我們也難以肯定那是真確記錄了制憲機構當年對這條文最終所採納的理解。我們還可以問,若這真是制憲機構的理解,那為何它不在制憲時索性把這理解直接寫進憲法的法律條文內?那是否意味著制憲機構當年也未必是完全肯定這應是條文的意思,或是制憲機構雖對這條文的理解有其優先的選擇,但也不想對它在未來執行時施加太多的制肘,故特意在條文中留下解讀的空間,好讓將來法庭在執行這條文時,可因應當時的需要而另作補充呢?

以「立法原意去解釋憲法,根本問題是我們根本難以確定甚麼是這項條文的立法「原」意。最後其實還是得由法庭在憲法的條文所可以包含的的多種意思中,選擇一個它認為最能符合那一份憲法的制定目的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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