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認清誤解與偏見

收到讀者對我兩星期前「推己及人」一文的意見:「對閣下之文章,本人有點不認同,本人認為不能就港人移民外地與外傭爭居港權相提並論。首先,港人坐完移民監回流,留下子女升學,父母是回港工作繼續匯錢給外地子女生活,並不是靠當地政府綜援,靠當地政府養,而且他們是透過申請而成功移民。現在外傭爭居港權的理由是他們已在港住滿七年而可成為永久居民,不是透過申請移民成為港人,兩者不盡相同。再者,就如本人曾到加拿大讀書七年,並不能就此入籍加國,如要入籍,就要如他人一樣申請移民,待當局批准才可移民。那麼外傭為何可以以上的理由獲得居港權,而不是申請移民來港?本港是有優才及投資移民計劃可供外籍人士選擇,只要他們合資格,港人是歡迎他們。」

這位讀者的意見其實正反映出不少港人對外傭居港權問題的誤解與偏見。首先,外傭透過司法覆核所爭取的並不是居港權,而只是要在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上得到平等對待。如這位讀者所言港人在加拿大的情況,香港的外傭同是要向入境處申請並要成功証明是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才能取得居港權。但現在法例卻把他們在港工作的時間不計算為「通常居住」,致連申請的資格也沒有。情況就像加拿大政府立法單單不讓港人申請移民,我相信若是這樣,這位讀者也會感到被歧視。

另外,這位讀者好像假設了所有外傭在取得居港權後就一定會拿綜援,這假設正是歧視的最典型表現,就是純粹基於某類別的人的一些特性(家庭傭工身份、來自貧困國家),就對所有屬這類別的人有一種預設想法,並因而對這類別的所有人施予較差對待。外傭亦可在取得居港權後在香港繼續工作,對香港作出貢獻的。

可能我在文章中也犯了同樣錯誤,以為所有移民外國的港人必是不贊成外傭申請居港權,或必然是對移民國沒有貢獻,我在此向這些港人致歉。歧視有時候是深藏於我們裏面而不自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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