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3日 星期日

從區選結果看香港的法治文化

對區議會選舉的結果,已有很多人作了評論,我不想再直接評論建制派及泛民主派在這次選舉中的得與失。我希望從選舉結果,作一個側面的分析去看香港市民法治文化的水平。當然區議會的選舉結果,大多數選民主要仍是看候選人在地區內的工作,但對部份選民來說,政治議題仍是主要的考慮點。他們如何看這些政治議題,在一些選區中可能左右了選舉結果。

在今次區議會選舉,有兩個主導的政治議題,一是議會暴力或抗爭手段的激烈程度,另一是港珠澳大橋及外傭居港權這兩宗司法覆核訴訟。我曾提出過法治有四個層次,按次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更高層次的法治表達了對法治有更高階的要求,而每個層次的法治都會有相配應的法治文化。香港選民透過區議會選舉對這兩個政治議題的表態,或可顯明香港市民的法治文化達到了那一個層次。

「有法必依」的一個法治要求是社會秩序大體能按法律得以維持。從今次區議會選舉結果,那些鼓吹採用較激烈甚至是非法的抗爭手段的社民連及人民力量的候選人,差不多全部都落選。這可能表明了大部份選民都不認同這種做法, 要求所有事都要按法律而行,有法必依。

但在法治的層次中還有更高階的「以法限權」,而其中一種限權方法是社會限權,就是公民社會因認為政府按法律行使的權力不合乎公義,進行社會行動以非暴力的抗爭行為挑戰這些政府行為,而這可能包括進行違法的行為。但看來香港市民對這種行為是不接受的,不過社民連及人民力量在區議會選舉的總體得票卻仍有近百份之十。雖然以區議會選舉的小選區模式,得票少者落敗;但在立法會大很多的分區選舉中,並採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模式,社民連及人民力量在明年立法會選舉有可能在各分區取得一定數量的議席。

「以法限權」的另一要求是司法限權,主要透過司法覆核的程序由法院監察行政機關按法而行及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合憲。公民黨支持港珠澳大橋及外傭居港權兩個司法覆核的訴訟,可能是其在選舉中表現不太理想的原因。若是的話,那可能反映有部份香港市民並不太認同以司法覆核這限權機制去對行政及立法權作出規限。這一點在另一些學者的研究中也有相近的結果,就是有近四成香港市民是不贊同司法覆核的。但司法覆核卻是高階法治所不可或缺的限權機制。

在「以法限權」這層次的法治之上還有更高階的「以法達義」,其中包括了以法律去保障法制內所有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外傭居港權案其實是涉及外傭是否能夠享有「平等的權利去申請居港權」(而非居港權),那涉及他們的基本人權,但看來不少香港市民並不贊同這種政治訴求。「以法達義」還要求在公民權利以外,法律還應實踐社會公義,要求經濟資源的分配也要確保公民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包括了有健康的身體,而環境污染是必然對公民的身體有害的。港珠澳大橋的司法覆核就是關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間的平衡點應向環境保護傾斜多一些。若選舉結果是反映了選民是不贊同這司法覆核,這可能也是指不少香港選民並不認同這種政治訴求。

從以上區議會選舉結果的分析看,香港市民的法治文化似乎並不足以支撐更高階的法治。香港市民的法治文化是確立了「有法必依」這層次的法治,但對較高階「以法限權」的法治層次,認同的程度未必那麼廣泛及強烈。對更高階「以法達義」的法治層次,香港市民似乎還是普遍欠缺這層次所需的法治文化。要提升香港的法治水平,我們或許要在建構「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這兩個高階法治層次所需的法治文化下更多的功夫。

當然以區議會選舉的結果去推算香港的法治文化並不能是結論性的,因選舉結果可以有多個因素來解釋。不過在對香港的法治文化還未有全面的實証研究之前,這種側面式的探討,仍可為香港的法治文化及法治發展提供有限但仍有用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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