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香港法院的不作為期


最近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都作了重要裁決。上訴法庭就外傭居港權的主要判詞是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撰寫。終審法院就單非孕婦分娩費案的判詞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撰寫。兩案的法律爭議當然是不同,前者涉及基本法條文中「通常居住」的解釋,後者涉及相關行政安排是否構成歧視。但兩案都看到「尊重原則」(doctrine of deference)的重大影響。
「尊重原則」是指司法機關自願地接受不對一些法律問題作出權威性裁決,而是尊重立法或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背後原因有二。一、法官並非民選產生,故應尊重具民意授權的機構對一些法律問題作出的裁決。二、法官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故應尊重具這些專業知識的機構作出的決定。引用這原則的結果是,若人們不同意原先機構所作的法律決定而向法院提出申訴,他們能成功的機會將大減,因法院會傾向不推翻原先機構的法律決定或在審核相關決定的合法性時採門檻較低的準則。
這原則有其理據,並最終還是由司法機去裁定相關決定是否合法,但客觀的事實是,司法機關在一些重大法律爭議上會較傾向認同行政或立法機關的判斷,而較少會作出干預。我稱這為法院的 「不作為」態度(inaction attitude)
文首我特別提到兩位負責撰寫判詞的法官馬道立及張舉能,他們是香港法院中最高級的法官。這兩件案例反映出兩位法官都是傾向於「不作為」態度。這觀察也不只是從他們在一、兩宗案件的取態得出來,而是從他們過去一系列案件的裁決總結出來的。
馬道立法官現在是五十六歲,若他在六十五歲退休,終審法院就會在一位傾向於「不作為」態度的法官領導下運作九年。張舉能法官現在是五十一歲,在馬道立法官退休時,他很大可能會接任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那時他會是六十歲。這即是說,終審法院會再由一位傾向於「不作為」態度的法官領導下多運作五年。這也就是說,香港法院將會步入至少十四年的「不作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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