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衝突是指當一個法律爭議或安排同時涉及兩個法制,而兩個法制對相關法律爭議或安排是有不同規定的,應如何選擇那一套法律為適用於處理該法律爭議或安排的問題。在一國兩制下,中國和香港屬兩個不同的法制,兩個法制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而《基本法》亦大體規定了出現法律衝突時應如何處理的方法。但從過去十多年的運作經驗,《基本法》仍未能完全處理兩個法制之間的法律衝突問題,因兩個法制之間的法律衝突,在法律條文或具體的法律內容以外,還涉及更深層次的法律文化的衝突。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個社群內,「公眾或部分的公眾對法律及法律體制的意念、價值、期望及態度。」這涉及了人們如何看法律的性質和法律的功能。
中、港法律文化衝突難以化解的地方,正是出現在兩個法制在看《基本法》這份處理著它們之間衝突的法律文件。
中、港法律文化對《基本法》的本質、功能及詮釋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中、港法律文化的衝突,更具體地反映在兩地在以下三方面的不同「意念、價值、期望及態度」,而這三方面的差異也都出現在不少涉及《基本法》的爭議,如雙非子女在港享居港權應如何處理的爭議中。
一、法治是甚麼?雖然兩地都說是實行法治,但中國所實行的是「有法必依」這層次的法治,法律只是政府的主要管治工具。香港所實行的是「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這些層次的法治,法律要能規限政府的權力,並要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甚麼是法律解釋?在香港,法律解釋雖然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彈性,若法律文字能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在解釋時可在不同理解中選取一個,但怎樣也不能賦予法律條文一個其文字所不能承載的意思。但在中國,法律解釋是甚至可以有修改原先法律條文的作用。
三、解釋法律的原則應按甚麼準則?在中國,法律解釋是可按立法者當年立法時的「原意」去解釋。但在香港,法律解釋是透過分析法律條文的文字及其文字上的語境去得出立法目的來解釋一些意思不太清楚的法律條文,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並不是主要的考慮。
因著這些方面的差異,在處理涉及《基本法》的爭議時,中、港兩地的處理方法並不一樣。從最近用甚麼方法去阻止雙非子女取得居港權的爭議,就可清楚看到,這我過去的文章已有談及。
中、港在經過了十多年法律文化衝突的經驗,其實到現在為止還未能找到怎樣好好處理兩地法律文化衝突的方法。很多時候,在「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下」,都會是由中國的一套法律文化去壓倒了香港的一套法律文化。這最能反映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多次的釋法。為了避免出現衝突而最終會被中國的法律文化所壓,造成對香港法制更大的破壞,香港一方(法院)有時候採用的方法就是先行對香港的法律文化作了一些妥協。當然中國一方也看到強行把中國的一套加諸香港,那必會造成很大的反彈,不利於兩地的和諧關係,故中國也儘可能不去觸動會引發中、港法律文化衝突的敏感之處,也不會輕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解釋《基本法》。
估計在短時期內,兩地法律文化的差異仍會繼續存在,而兩地亦會仍然以自己的一套法律文化為尊,而不願改變自己去遷就對方。面對法律文化衝突的問題,我建議還是儘量避免進入兩地法律文化會爆發衝突的禁區。這也就是說採用迴避或避免接觸的策略。若明知會有法律文化衝突的情況出現,那就儘可能不要採用那種方法去解決問題了。
回到尋找方法去阻止雙非子女取得居港權這困擾香港的老問題,若以法律文化衝突的角度看,用行政手段去阻止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是最好的方法因那不涉及兩地的法律文化差異,問題是行政手段不能根治問題。如要徹底解決這問題,法律手段是必須的,所要考慮的是那一種方法能避免造成最多的法律文化衝突。
釋法是最不可取,因這正是法律文化衝突的重災區。修改《基本法》或許從中國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是小題大作,但那至少是《基本法》明文規定可以有的程序,那造成的損害應是較少的。故以避免或減少法律文化衝突的角度看,要徹底解決雙非子女,修改《基本法》還是最好的方法。
1 則留言:
戴教授:你好!
本人姓曾,是深圳的注册律师,也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居住已经超过20年。以前在不少媒体已经久闻戴教授大名,感觉戴教授确实对香港法律有相当深度的研究。今天冒昧来函,主要是有些法治理论上的问题希望向戴教授请教。
阅读戴教授的文章,发觉主要偏重于法律理论,涉及民主的很少。我今天想请教的就是,西方政治理论讲究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而且最高司法机关的判决几乎处于无王管的地位。但是本人从社会的现实中认识到,其实代表多数人的民意应该有权制约最高司法机构的判决。我知道这样的想法非常离经叛道,绝大部分的香港法律人不会接受。所以我想请教的是,我这样的想法荒谬吗?说其荒谬的理据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之前写的一篇博克(网志),集中反映本人的这个想法,希望戴教授不吝赐教,谢谢!联系电话:62273386;Email:alexprclawyer@yahoo.com.hk
法官不是大晒!---再评香港袭警案
为什么想再谈昨天说的袭警案,是因为上星期天300多香港市民上街游行,抗议法官轻判袭警案当事人。于是,资深大律师、现任立法会议员余若薇和前议员和民主党党魁李柱铭提出他们的异议。前者说,如此上街抗议可能是“藐视法庭”的行为;后者说,这样是公审案件,对法官施加压力不利香港法治。
他们的言论让我想起,移居香港二十年,深感香港是一个法治程度相当高的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有颇高的信赖度;但是,同时,我也感觉香港的法律界似乎把法院法官推至一个近乎至高无上的地位,只要是法庭判决就无论如何都要执行,就算判决对整体社会存在不利后果也在所不辞。例如,大概10年前,法庭有一个判决,就是凡是香港人在内地的子女都可以到香港定居。如果这个判决付诸执行,那么当时的香港根本没有能力安置这些人,可能是一个灭顶之灾。但是,按照“法治”精神,没有商量余地,只能执行。后来,全国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才平息了那场风波。
由此我想到,司法应该独立,但是不应该绝对独立。我认为,凡是“官”,无论是部长市长还是法官,其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和制约。法律人会说,有啊,法官不是有上级法院,乃至终审法院的制约吗?这我当然知道。我的意思是,传统上终审法院的判决就是圣旨,不可推翻。但我认为这样不对,如之前说的,终审法院的判决如果违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怎么办?还是应该有所制约的。可以制约法官的是什么?我认为是民意。特别是像英美判例法这样的法律制度,法官判案既要遵从案例又要遵从成文法,分分钟得到的结果和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向是完全相反的,我们应该认可这样的判决吗?我认为应该有一种民意机构可以否决这样的判决。
由此本人想到,一般世人都崇尚的西方“三权分立”为当今最完美的政治制度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本人认为,真正的民意机构的权力应该高于司法权和政府的行政权。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内地认为中国的民意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很有道理的。不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也没有直接的权力去否决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是比较模糊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最高法院的工作),而且最最重要的问题还是,目前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及人大代表所能代表的民意还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但是,本人认为,这个方向是正确的。否则,我们无法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当中。
亏余议员和李大状还是香港民主派的领头人,市民上街表达民意就是“藐视法庭”?我感觉香港的大部分法律人都走火入魔了,把法律法治奉为神明。殊不知,法律法治是用来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如果它走向大众的反面,大众必定要否决它。所以,不是法官大晒,而是民意大晒!大家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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