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機會與亞洲地區不同國家的年青人談到他們國家法律發展的問題,也有機會聽到他們對法治的看法。這些青年人有來自中國內地、台灣、
印度、南韓及緬甸等國家或地區。有一些是在本國讀書,但也有一些曾在西方國家讀書和生活。當然他們不能代表他們本國或亞洲地區年青人普遍對法律及法治的看法,但他們的態度至少可反映到一點兒亞洲地區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年青人法律文化的現狀。
首先,這些我有機會接觸到的亞洲地區年青人普遍認為政府的權力及決定是需要透過法律來實施。從這些回應看,他們普遍是認同法律在管治中的重要性,政府不應超越法律所授予的權力及應按法律而施行管治。這可說是認同了法治很基本的要求,就是「有法必依」,也一定程度上達到「以法限權」的層次。
不過當與他們進一步討論到會否認同在一些情況下公民不遵守法律也是合理的,年青人普遍的回應是認為沒有任何情況公民可合理地不遵守法律,而最主要的理由是這會威脅到社會秩序。但當他們被引導去想一想一些公民可合理地違法的例子,如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去挑戰美國當時歧視黑人的法律時,他們卻又表示認同和欣賞。當被問到若法律本身是不公義的,那些法律是否一定要遵守,他們的回應變得猶疑及含糊。
從這些回應看,對亞洲地區的年青人來說,法律的功能最主要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他們或許也認為法律應用來實踐公義,也就是說法治應要達到 「以法達義」的層次。不過,這種對法治的取態卻未必能很深入地內在化成為他們的價值取向。
這些亞洲地區的年青人這種對法治的態度,是否源於亞洲文化中較重視秩序的傳統,現在還難以肯定;其本國的政治狀況是否另外一個影響因素,也未能確定。不過,從兩位我有機會接觸到來自緬甸的年青人,反是他們對法治的渴求相較於其他國家和地區,層次來得更高,這或許是值得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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