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人的身份認同又再引起爭議。有些人認為把香港人的身份與中國人的身份區分開,會令中港矛盾加深,甚或是鼓吹港獨。但這種評論卻忽略了香港人身份認同的多元性。
香港人及中國人這兩個概念都是含糊的,故我採用較準確的法律定義。香港人應理解為按《基本法》定義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國人則按《中國國藉法》定義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的獨特歷史背景及政治環境下,要理解香港人及中國人的身份認同,還得加入血統即華裔的元素。中英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列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都是中國公民。」
按這些元素,產生了第一重香港人的多元身份認同。在香港,我們至少有五類香港人或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一類是華裔的中國公民。這一類可能佔大多數,也就是有些人的意見認為香港人必然是中國人,故調查香港人的身份認同時把香港人與中國區分開是沒意義的原因。先不論這點,但香港人卻肯定不只這一類,至少還有以下的四類。
第二類是非華裔的中國公民。根據《中國國藉法》第七條,外國人(主要是指非華裔的人)可申請加入中國藉。在香港就有些非華裔的人如此做,成為了中國人,但他們這樣做的主因是基於與香港的長期聯繫而不是與中國整體的聯繫。
第三類是一些原先是華裔的中國公民(即第一類香港人),但之後因在外國取得外國國籍,而不再是中國公民。按《中國國藉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藉法適用於香港而作的解釋,香港人即使取得外國國藉,他們仍會被視為是中國公民,而不會因取得外國國藉而自動喪失中國國藉。但《中國國藉法》第十條是容許中國公民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事實上有一些第一類香港人在取得外國國藉後是退出了中國藉的。
第四類是華裔的非中國公民。這一類香港人可能是因祖先是從中國大陸移民到歐、美或東南亞國家,本人在出生時已按當地的國藉法成為了該國的公民。而《中國國藉法》第三條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故他們雖是華裔但不符合中國公民資格。但這些人之後基於各種原因如工作、讀書或婚姻等理由來到香港定居,成為了香港永久性居民。還有一些是父母是第一類香港人,移民定居至外國取得外國國籍,父母本人雖可保留中國國藉身份,但按《中國國藉法》第五條的規定,因其父母定居在外國,而本人出生時按當地的國籍法取得了外國國籍的,就不是中國國籍。他們之後隨著父母回流至香港定居、升學及工作而成為了香港人。
第五類是非華裔的非中國公民。這包括在特區成立前或之後,基於工作、婚姻或其他原因來到香港定居的外國人。這也包括幾代在港定居的印、巴裔人士。第二至第五類香港人佔香港人的總數有多少,我沒有確實數據,但肯定並不是在統計學上無足輕重的比例。至少對這四類香港人,無論他們是否中國國藉,他們對香港人身份的認同必然遠高於他們對中國人身份的認同。
但即使屬大多數的第一類香港人,同時談香港人和中國人身份認同是否就沒有意義呢?這就涉及第二重香港人的多元身份認同的問題。我多次提到,香港是一個多元的社會,而在後現代的世代,每一個人是同一時間擁有著超過一個身份的。我既是香港人,同是中國人,亦是一個基督徒、也是世界村的公民。這些不同身份並不一定互相排斥,更因它們同時間出現於同一人的意識內,他必會儘可能讓這多重身份的認同和諧共存,構建成生活在多元社會內的一個複雜但整全的人。但在他們多重的身份認同中,人會在不同的場境下,還是會選取某一個身份認同在那場境是最重要的。要了解香港人在一般的處境下,會否選擇香港人的身份為其優先的身份,並不一定是要鼓吹他輕看其中國人身份。他們可能是非常看重其中國人身份,只是相較上更看重其香港人身份。
因此,若我們能掌握香港人的身份認同是可以有著上述兩重的多元性時,對在研究香港人的身份認同時要把香港人與中國人區分,就不是沒有學術上的意義,及未必有任何政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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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古蘭經】之筆記: 第十章—猶努司
https://chinesemuslims.blogspot.com/2020/06/blog-post_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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