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去說,學者是指任何在一個學術範圍內,按這學術範圍的假設、原則及方法,對這學術範疇內的議題進行研究並發表研究成果的人。狹義去說,學者是指那些進行上述學術活動的人,是在大學內任職的教研人員。
學者的研究成果發表的地方主要會是在學術會議、學術期刊及學術出版社出版的學術書藉。但學者發表研究成果的地方也可以是一般市民都可閱讀到的報刊、雜誌、電子媒體、網誌等面向整體社會的公共空間。不少學科,尤其一些與社會關係緊密的學科,其研究的對象就是社會中的人,其研究成果對社會內的人都會有實質影響,其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改變社會內的人,故發表研究成果不會只局限於學術圈子內,更要擴展至面向整體社會。當然因應對象不同,研究成果的表達方法及表達的重點也會不同,但目的仍是一樣,就是令學術研究的成果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對學科及社會帶來有益的改進。
近年大學大力推動知識交流(knowledge exchange),就是希望大學內的學者把學術研究的成果移植應用至學術圈子外的社會各層面如工商業、政府及公民社會。故此,學者把學術研究在面向整體社會的公共空間發表,那並不改變他工作的性質,他仍是在進行學術活動。不過,別人可能會把這方面的學術活動以另一角度去理解,或稱進行這方面工作的學者為公共知識份子。
誠然有學者會加入政黨、參與選舉議會議席、及協助政黨爭取政治資源。在進行這方面的工作時,他也必然會運用從學術研究中所得著的知識,故他在這些工作中發表的言論可能並非學術活動,而屬政治活動。但學者在這些直接與選舉有關的政治活動以外發表的言論包括了評論政府政策的言論,若是按著學科的假設、原則及方法而作的,即使是與一些政黨所推動的政策或價值是相近,那也不能把他們在公共空間所作的一切都全部劃為政治活動,應仍可屬學術活動範疇內。
當然,學術的研究成果,無論是在學術圈子內或是在公共空間發表,學術之為學術就是它必須接受批評、建議、修正、甚至乎被推翻。但無論是在學術圈子或是在公共空間,要批評學術的言論,合適的方法是針對這些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學科的假設、原則及方法,或是這些研究成果對推動學科研究發展或改進社會是否有裨益。不合適的批評方法是在沒有証據下,指控學者發表研究成果是有不良動機,或是有政治目的(幫助一些政黨在選舉中取得政治利益)。
當然,在香港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學者在公共空間發表的言論和對這些言論作出的批評,即使是上述說的那些不合適的批評,全都是得到法律保護的,除非當中涉及誹謗的成份。
因學者的學術研究對學科及整體社會的發展都有可能有裨益,為了令學者可以不受干擾地進行其學術工作,包括了進行學術研究及發表研究成果,他們還受學術自由的保障。這可以說是社會重視學者及其進行的學術研究所給予的額外保障。
怎樣才構成干預學術自由呢?在有關教育學院被干預學術自由一案中(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Allegations Relating to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HCAL 108/2007),法官指出即使是一名高級政府官員對學者提出批評,那也不必然構成限制了學者的學術自由及言論自由,除非這些批評直接或間接地對學者或他所屬的學術機構構成了一種威脅,令他們認為有可能因所進行的學術活動而會受到懲處
。
按著這些理解,最近有中央政府官員及一些報刊對香港一些學者在公共空間所發表的研究報告及言論的意見,視乎其評論的基礎,應仍不屬干預學術自由,而只屬對學者的學術研究成果,作出了一些合適或不合適的批評。這都還是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只是更理想的是一些不合適的批評還是少作,令討論(包括了在公共空間內)可歸回到學術討論的層面,也可減少對學者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疑慮,這對香港整體社會的益處會來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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