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性騷擾不受重視


最近多宗事件都讓我們看到香港人普遍對性騷擾認知不足。第一件是有關中大秘書處一名女職員疑因受男上司性騷擾導致情緒受困而自殺。第二宗是有一酒樓僱主,被法院裁定要為其女僱員被另一男僱員性騷擾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宗是一名教會女信徒聲稱被其同教男上司強姦,但該男士所屬教會的牧者在收到女信徒投訴後,被指誘導她不報警,讓事件由教會自行處理。
這些事件事實是怎樣,還未能有定論,但至少可看到在機構內出現性騷擾的情況相當普遍,而機構基於不同原因輕視甚或縱容了性騷擾。不少性騷擾都是出現在一些認識的人之間,而往往是發生在機構之內,因人們在機構之內經常接觸,令發生性騷擾的機會增加。而機構的主管往往未能妥善處理機構的環境,沒有採取足夠措施去制止性騷擾出現,結果是縱容了性騷擾。
即使機構已預設了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機制,但問題始終是要由人來處理。若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人,無論是僱主本人、高級職員甚或神職人員,若把性騷擾看為一些雞毛蒜皮的事,不予重視,投訴機制就不能發揮作用。如他們認為受性騷擾的人過於敏感,或把她看為小題大做破壞了機構內的和諧或影響了機構的運作,甚至指被性騷擾的人其衣著或行為引誘了別人對她性騷擾而自己要為此負責任,投訴的人更可能因而被懲罰。那就會在機構環境內產生一種寒蟬效應,結果是縱容了性騷擾。
因此,關鍵是香港人必須認知性騷擾對人的影響的嚴重程度。當然甚麼才構成性騷擾,有時候並不是那麼容易界定,但不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到的現象卻有共識是性騷擾的,只是我們不予以重視而已。(按《性別歧視條例》的定義,涉及性騷擾的行徑包括就一名女性,作出了她(主觀感到)不受歡迎涉及性的行徑(包括了向她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並一名合理的人(即客觀地看)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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