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五十年不變


在不少《基本法》 講座中,我都踫到以下問題:「《基本法》說香港五十年不變,過了五十年,香港會怎樣?」這問題是因《基本法》第五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既然《基本法》只說五十年不變,那麼過了五十年,是否意味著必然會有變?
最近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就新界原居民丁權問題提出個人意見,似也是以「五十年不變」為據,指新界原居民丁權只受《基本法》保障至二零四七年,建議二零二九年後出生的新界男性原居民不再享丁權,目的是要為丁權「截龍」。從現實考慮,新界原居民丁權不可能千秋萬世,因香港土地資源有限,不能無止境地滿足丁權的土地需要。問題是林鄭月娥對《基本法》的演繹卻有問題。
第五條是在《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立法原意應只是對香港的制度作原則性規定,其作用並不是為《基本法》設下五十年的有效時限,它並非一項「日落條款」。因此《基本法》對香港高度自治的各項保障,不會因「五十年不變」這條文,到了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就自動失效。
按正確的理解,《基本法》在五十年後,除非全國人大立法廢除,不然其規定是會繼續有效。但這也不代表甚麼也不能變,因第五條只說「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那是相對於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而說。其重點是「資本主義」的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並不是所有在香港的都不能變。
若真要為《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作限,最好的方法就是修改第四十條,把對丁權的限制加進《基本法》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應是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規定。但因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在《中英聯合聲明》是沒有提及的,故這修改應不會違背《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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