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程序公義與公平


過去兩星期都在談程序公義,但好像還未清楚解釋甚麼是程序和程序公義。程序 (procedures) 很簡單去說就是「預先編排好做事的步驟」。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做任何事都必會按步驟 (steps) 一步步去做,但程序是指做事要按事前已設定的步驟,不能任意改動,而且各步驟都是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而預先設計編排好。因此,因應要做不同的事,和要達到不同的目的,程序也會不同。
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實現公平,故程序公義就是在管治過程中,為了要實踐公平這目的而設計的步驟編排。當然管治涉及不同的過程 (processes),有司法過程、立法過程、及行政過程。即使是行政過程要處理的事亦會很不同,由審批某類型牌照、規管某行業的業務標準、決定某建築物是否歷史文物、在哪裏興建焚化爐等等。當中所涉及的問題及利益(公共及個人的),和要達到的管治結果都會是很不同。要在管治實踐程序公義,因應著不同的管治過程,所需的程序也必然會是不同。用於司法過程中以實踐程序公義的程序,就未必適用於某些行政程序在其中實踐程序公義了。
程序公義要達到公平這目的,本身也沒有一些必然的具體內容,而往往視乎受相關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是否感到自己被公平地對待。因此,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公平,其實一定程度上是一個觀感的問題,重點是要令那些受某一項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在那特定的管治過程中是受到公平的對待。
要在不同的管治過程中實踐程序公義,也就是令受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的對待。設計相關的程序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考慮(consideration):相關的管治過程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不同的人及群體,而他們受影響的程度會有不同,而他們所涉及的利益會不同,其關注點亦有異。要達到公平,那麼管治過程必須讓那些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感到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決策過程中是有被考慮到的。
二、份量 (weight):再進一步,公平還要確保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被考慮和決策過程中,是被賦與了恰當的份量。當然,愈重大的權益如涉及基本的人權,其所得到重視的程度,理應合乎比例地有愈重的份量。
三、參與(participation):程序要能達到上述兩點的要求,就要在整個管治過程,從為問題定性、構思解決方案,制定不同可選擇的方案,選擇最終的解決方案,及執行方案去處理問題,都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影響的人參與,並讓他們感到他們的參與是有意義的,即他們的參與對管治過程能發揮實質的作用。
有意義的參與對程序公義是相當重要的,若他們雖被容許參與,但卻感到他們的角色只屬門面性質,那他們可能會感到比不讓他們參與更沮喪。這是因為他們會覺得自己只是被利用來為管治過程添上一層正當性的外衣,而實質他們的權益是得不到真正的公平對待。
四、公正(impartiality):能讓人覺得決策是公正的,沒有偏向於任何一方的利益,或受到一些不恰當的影響,可以說是公平的核心要求,也是人們對程序公義最基本的期望。包含在這要求之下,就是人們感到他們是受到平等的對待,沒有人享有特權。決策亦要讓人覺得是一致的,不會在相近似的情況卻會有不同的決定或結果。要確保這一點,由誰去作出最終的決定及如何作出決定,都必須小心設計。
五、公開 (openness):在管治過程的不同階段,都應該儘可能保持高的透明度,這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的人,清楚知道自己在決策的進程中所處的位置,而不會覺得自己所提出的觀點像石沉大海般。若最終的決定是不利於他們的權益,或與他們的意願相違,他們應可以知道詳細的原因,好讓他們能因應而作部署。 
六、準確 (accuracy):管治過程的決策者在作出最終的決定前,必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及資料,但這些資料是否準確會直接影響最終決定是否公平。因此,公平的程序必須能確保決策者所採用來協助其作出最終決定的一切資料,是經過一些嚴格的審核程序,以確它們的準確性。
過去兩星期都在談程序公義,但好像還未清楚解釋甚麼是程序和程序公義。程序 (procedures) 很簡單去說就是「預先編排好做事的步驟」。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做任何事都必會按步驟 (steps) 一步步去做,但程序是指做事要按事前已設定的步驟,不能任意改動,而且各步驟都是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而預先設計編排好。因此,因應要做不同的事,和要達到不同的目的,程序也會不同。
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實現公平,故程序公義就是在管治過程中,為了要實踐公平這目的而設計的步驟編排。當然管治涉及不同的過程 (processes),有司法過程、立法過程、及行政過程。即使是行政過程要處理的事亦會很不同,由審批某類型牌照、規管某行業的業務標準、決定某建築物是否歷史文物、在哪裏興建焚化爐等等。當中所涉及的問題及利益(公共及個人的),和要達到的管治結果都會是很不同。要在管治實踐程序公義,因應著不同的管治過程,所需的程序也必然會是不同。用於司法過程中以實踐程序公義的程序,就未必適用於某些行政程序在其中實踐程序公義了。
程序公義要達到公平這目的,本身也沒有一些必然的具體內容,而往往視乎受相關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是否感到自己被公平地對待。因此,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公平,其實一定程度上是一個觀感的問題,重點是要令那些受某一項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在那特定的管治過程中是受到公平的對待。
要在不同的管治過程中實踐程序公義,也就是令受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的對待。設計相關的程序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考慮(consideration):相關的管治過程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不同的人及群體,而他們受影響的程度會有不同,而他們所涉及的利益會不同,其關注點亦有異。要達到公平,那麼管治過程必須讓那些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感到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決策過程中是有被考慮到的。
二、份量 (weight):再進一步,公平還要確保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被考慮和決策過程中,是被賦與了恰當的份量。當然,愈重大的權益如涉及基本的人權,其所得到重視的程度,理應合乎比例地有愈重的份量。
三、參與(participation):程序要能達到上述兩點的要求,就要在整個管治過程,從為問題定性、構思解決方案,制定不同可選擇的方案,選擇最終的解決方案,及執行方案去處理問題,都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影響的人參與,並讓他們感到他們的參與是有意義的,即他們的參與對管治過程能發揮實質的作用。
有意義的參與對程序公義是相當重要的,若他們雖被容許參與,但卻感到他們的角色只屬門面性質,那他們可能會感到比不讓他們參與更沮喪。這是因為他們會覺得自己只是被利用來為管治過程添上一層正當性的外衣,而實質他們的權益是得不到真正的公平對待。
四、公正(impartiality):能讓人覺得決策是公正的,沒有偏向於任何一方的利益,或受到一些不恰當的影響,可以說是公平的核心要求,也是人們對程序公義最基本的期望。包含在這要求之下,就是人們感到他們是受到平等的對待,沒有人享有特權。決策亦要讓人覺得是一致的,不會在相近似的情況卻會有不同的決定或結果。要確保這一點,由誰去作出最終的決定及如何作出決定,都必須小心設計。
五、公開 (openness):在管治過程的不同階段,都應該儘可能保持高的透明度,這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的人,清楚知道自己在決策的進程中所處的位置,而不會覺得自己所提出的觀點像石沉大海般。若最終的決定是不利於他們的權益,或與他們的意願相違,他們應可以知道詳細的原因,好讓他們能因應而作部署。 
六、準確 (accuracy):管治過程的決策者在作出最終的決定前,必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及資料,但這些資料是否準確會直接影響最終決定是否公平。因此,公平的程序必須能確保決策者所採用來協助其作出最終決定的一切資料,是經過一些嚴格的審核程序,以確它們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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